交流与回复——009、对“19470409”先生有关固定资产问题的回复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9-27 13:06:00 / 个人分类:交流与回复

交流与回复——009、对“19470409先生”提出“二次装修、改造,并增加新功能系统等”的回复

 

 

19470409先生----2008-09-26在“友商网”给我的留言中提出以下问题讨论:

“按照公司生产需要对租入的厂房进行二次装修、改造,并增加新功能系统(如空调、车间净化、供电供水、网络系统等),由此产生的工程支出是否可以按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将其列入固定资产-装修核算?”

 

19470409先生提出的上述问题,根据个人的理解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仅供参考

 

一、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情况下,可以依照财政部财会[2003]10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中的问题十二的解答意见进行会计处理:

 

“十二、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后,核算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不再通过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企业在日常核算中应依据上述原则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应当资本化,还是费用化。

在具体实务中,对于固定资产发生的下列各项后续支出,通常的处理方法如下:

1.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2.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3.如果不能区分是固定资产修理还是固定资产改良,或固定资产修理和固定资产改良结合在一起,则企业应按上述原则进行判断,其发生的后续支出,分别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或计入当期费用。

4.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5.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比照上述原则处理。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6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单设“1503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企业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核算方法由原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改为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费用的,其原为固定资产大修理发生的预提或待摊费用余额,应继续采用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冲减或摊销完毕为止;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后新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再按上述原则处理。”

 

二、在执行新准则体系的情况下,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第六条的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其处理原则和方法与原准则基本相同。只不过对经营租赁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可以资本化支出的处理不再通过单独设置“1503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按期计提折旧进行摊销。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五、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中明确规定:“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应对“二次装修、改造,并增加新功能系统(如空调、车间净化、供电供水、网络系统等)”进行合理分析。分别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和当期损益。

 

此外,应当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以下规定:

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项和第()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项和第()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上述规定的税务处理,可能有的与前述会计处理的方法不同,存在“暂时性差异”,在计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注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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