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见试谈——136、对网上财会审(注册资本-4)问题的试谈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9-24 16:50:29 / 个人分类:拙见试谈

拙见试谈——136、对网上财会审(注册资本-4)问题的试谈

 

浏览网友问题,催人思索,试谈个人拙见,也是一种收获。

如有不当,能得到业界同仁的斧正,非常感谢

 

 

问题1-资本公积的转增资本

 

2008-9-20 17:46 long010101 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讨论]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但只增加股东一方的出资份额,有没有问题?

有一家C房地产公司设立时A股东以土地作价出资(超额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占80%B股东(A股东全资)以现金出资占20%,公司盈利有未分配利润。

C房地产公司决定增资,增资方式为A股东增加投入的现金及上述资本公积,并将资本公积转增的资本也全部记入A股东名下。增资有验资报告并经工商登记,增资后B股东持股不到10%

请问上述资本公积在转增资本时是否应按持股比例分别记入各股东名下?

另外,两股东原采用权益法核算(执行新准则),增资后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A公司合并报表会受什么影响?

2008-9-21 13:58 fanxu7788 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A公司能否将资本公积转增至自己名下,取决于原投资入股时与B公司所签订协议与章程规定的内容。如果原出资协议及章程未规定资本公积由A公司独享,则现在增资时增到A名下,应视同B公司将其所占份额无偿转让给A处理。

2008-9-21 16:06 waylink 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新公司法资本公积好像是共享

 

拙见试谈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显然,C房地产公司设立时未将“土地使用权”全部作为投入资本,是回避了公司法的上述规定。现在C公司增资,拟将原A公司投入计入“资本公积”的数额转为A公司的投资。正如上列fanxu7788 先生所说“取决于原投资入股时与B公司所签订协议与章程规定的内容。如果原出资协议及章程未规定资本公积由A公司独享”。并且所谓协议或章程必须有确凿的证据,否则应按AB公司持股比例增加各自的资本数额。

所以上述增资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办理增资验资。

对“问题”提出的“增资后B股东持股不到10%。”,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B公司对C公司“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A公司和B公司均应采用“成本法”核算。A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时再按“权益法”进行合并。

 

 

问题2-减资与巨额亏损

 

2008-9-8 10:56翱翔2008 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请教:公司减资时原账面的巨额亏损如何处理?

 一家公司总资产2000万元,负债总额2200万元,所有者权益-200万元(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累计亏损1200万元),公司拟减资至500万元,对于累计亏损是否要按减资比例由股东补亏?

 1、如果是,请求相关的法律文件规定

 2、如果无需股东补亏,也请提供相关的文件规定(当然这种方式本人以为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拙见试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假如股东没有“恶意”抽逃或变相抽逃公司资金或财产,公司减资与否,对债权人的义务是不会变更的。

在此“巨额亏损”的情况下,减资没有任何实质意义。股东也不需对现在的“亏损”进行弥补。

 

问题3-验资的委托出资

 

2008-8-2 10:12 xuxcpa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求助]关于验资中委托出资问题,请版主指点:

新准则中有一条出资要以出资者名义出资,这样是否就取消委托出资的存在了?另一种情况是几个股东将各自投资款筹好后,为节省费用,以一个股东的帐号汇出,此情况可否!?

 

拙见试谈

 

就“验资”业务来讲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对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进行审验。在审验过程中必须关注出资者、出资币种、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等。对实物出资要关注权属的转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对现金出资,要关注汇入银行专用帐户现金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属于协议或章程的出资人。

过去验资一般讲也不允许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义汇入现金,但有的注册会计师采用补充程序,要求汇款人出具证明确认代出资者汇出款项的理由和责任。对此我始终认为应根据汇入单据以“实名制”确认出资者是避免和减少验资风险的必要要求。

 


TAG: 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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