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见试谈——135、对网上财会审(费用处理-7)问题的试谈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9-23 13:35:46 / 个人分类:拙见试谈

拙见试谈——135、对网上财会审(费用处理-7)问题的试谈

 

浏览网友问题,催人思索,试谈个人拙见,也是一种收获。

如有不当,能得到业界同仁的斧正,非常感谢

 

问题1-召开大型会议支出的处理

 

2008-9-16 16:23 lrs1996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我们公司召开对外的大型会议,发生的相关酒店场地租用及餐饮费的帐务处理

我们公司召开对外的大型会议,发生的相关酒店场地租用及餐饮费如何做帐处理?不知在订立合约时,是否也有要求

2008-9-16 16:24自考名师王学军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请酒店把场地和餐费开在一起,统一开场地租赁费

2008-9-16 17:35 sxwsxw_nm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合并计"会务费"

 

拙见试谈

 

“问题”所述经济事项,对企业而言一般“召开对外的大型会议”其目的是介绍和推销产品,有时也需要为提高企业形象或研讨会的大型会议。所以我认为属于为“介绍和推销产品”的大型会议的“场地租赁费”应计入“销售费用”科目,其“餐饮费”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范围应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对于“为提高企业形象的大型会议”或研讨会的“场地租赁费”和“餐饮费”,是否可分别计入“管理费用”的会议费和业务招待费。

 

问题2-施工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

 

2008-9-4 15:18 wxc7705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会计实务操作问题一:关于施工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如何合理支出

我公司为一家以设计为主的公司,主要以工程总承包为主,去年执行施工企业的相关政策按营业收入的1%计提了安全生产费,到今年为止已经提了几百万了,但我们又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施工企业,并没有文件要求的那些施工安全支出,我们领导又很想把这笔钱花出去,我想请与大家一起讨论下如何合理对此笔已提的费用进行支出,欢迎各位大虾指点啊,先谢谢了。 

 

拙见试谈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企[2006]478号联合颁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自200711日开始执行),提取的目的是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其适用的范围是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办法”第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你公司既然是“以工程总承包为主”,根据上述规定应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用于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此外,建筑施工企业计提“安全费用”的计提依据是“工程造价”,只有危险品生产企业才按“销售收入”比例计提安全费用。

 

  为便于从事财会工作通知了解上述规定,现将“办法”剪贴于下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六条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七条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九条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条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条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五条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11日起施行。

 

问题3-使用起重机械费用的处理

 

2008-9-19 15:27 wxzgar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请问为生产安排请外面的吊车之类的移动生产机器产生的费用怎么记啊

 

拙见试谈

 

“问题”提出“为生产安排请外面的吊车之类的移动生产机器产生的费用”,应根据使用的用途,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计入相关科目。

1、如为“生产线”或设备的技术改造(资本化支出)的使用,应通过“在建工程”最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2、如为对设备的日常修理使用,按新准则规定,应计入“管理费用(修理费)”;

3、如为日常生产产品或对外提供劳务过程使用,应计入“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

4、如为发送、运送产品所使用,应根据销售方式和费用归属,计入“销售费用”或“应收账款”。

 


TAG: 费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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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0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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