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解读信息——19、关于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等用于“非生产用途”的视同销售所得税处理的问题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11月1日财税字[1996]79号颁发《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及其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其中对相关“自产产品”的“视同销售”经济事项明确规定:
“二、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2、2001年实施《企业会计制度》之后,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4月24日又以国税发[2003]45号颁发《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上述“视同销售”经济事项明确规定:
“二、关于企业捐赠
(一)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3、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5]970号文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内部资产处置”涉及“视同销售”的问题,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在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内部处置资产(包括各项自制和外购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历史成本延续计算。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述内部处置资产是指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的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资产处置: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推销;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内部处置资产的流转税及其他税种的税务处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文中指出的(一)用于市场推广或推销等六种情形应按“视同销售”进行所得税处理。
4、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3月6日国税发[2006]31号颁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对“视同销售”问题,明确有:
“六、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
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5、国务院512号令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对前述“视同销售”所得税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除综合、归纳、统一了关于“视同销售”的内容。同时,提出增加了无偿提供劳务用于相关用途亦应作为“视同销售”的范围;取消了原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应“视同销售”的规定;强调明确了用于职工福利、集资或者利润分配应作为“视同销售”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后,企业对“视同销售”的经济事项,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范围理解,对于《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规定,理应不再按照原规定“视同销售”执行。
(注:本文是依据高允斌先生《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一文中相关内容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