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解读信息第20号——关于开办费的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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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分类:相关法规解读信息
相关法规解读信息——20、关于“开办费”的税前扣除
2008年05月09日
问题内容:
你好,请问企业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不短于3年在税前扣除吗?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据此,2008年以后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可以分期摊销,但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5/0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上述解释,自2008年开始,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新准则体系在会计处理上要求在“实际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而按所得税法规定要求按“长期待摊费用”处理,“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根据上述处理的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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