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见试谈——123、对网上财会审(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问题的试谈
浏览网友问题,催人思索,试谈个人拙见,也是一种收获。
如有不当,能得到业界同仁的斧正,非常感谢
问题1
2008-7-31 15:43 tdj74911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讨论]什么情况下进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公司在2004年的时候多提取了费用100万元,造成当时利润虚减100万元;2008年发现的情况下怎样进行帐务处理最规范,财务报表未分配利润的期初余额及相关科目是否一起调整,所得税怎么调整?
2008-7-31 15:55 lr2002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如果要调的话,那就按准则规定调,相关科目都要调
拙见试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一条的规定:“……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或固定资产盘盈等”,“问题”所述的经济事项,属于“前期差错”。
对于“前期差错”,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应用指南——三、前期差错及其更正明确:“前期差错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重新列示和披露。追溯重述法的会计处理与追溯调整法相同。”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事项公司应有借记相关科目(所谓相关科目是指与原来多转费用100万元的相关对应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涉及所得税的处理同时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最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编制本年度财务报告时,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的数额以及相关科目的余额。
问题2
2008-8-1 09:15 lemonantree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调整以前年度的损益
2005年的一笔应收款实为应由我司承担(我司的费用),2008.7要调整,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否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
贷:其他应收款
借: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
以前年度损益是否要显示在利润表中?是否还要调整盈余公积?
拙见试谈
企业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所述经济事项是属于“前期差错”,可以按照准则和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需要说明的事项有:
1、由于“前期差错”的性质是少计费用,按照税务有关规定是不允许调整应缴所得税,所以调整时,只能全额减少期初“未分配利润”;
2、不论企业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执行新准则,现行制度对“以前年度利润调整”都是要求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利润表”没有“以前年度利润调整”的项目;
3、由于“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都属于“留存收益”,所以原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可不作调整。
问题3
2008-7-31 10:31 gxy2004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求助]补交上年所得税是计入当期费用还是以前年度损益
拙见试谈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90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说明中明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主要账务处理。
………………
(二)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
根据上述规定(注:《企业会计制度》中“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说明有相同规定),补交所得税,也属于对以前年度利润调整的经济事项,故补交上年所得税时,应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问题4
2008-7-22 17:12 academing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 08年完税后(所得税率07年15%,08年25%)发现以前年度多计收入,调账时如何处理?
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时,按15%还是25%调整所得税?
2008-7-22 21:41 myhway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有点不好回答,不知是严格按会计准则,还是仅是从税务的角度?
2008-7-23 09:17 academing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呵呵,那就请你就账怎么做、税怎么交分别说说,不胜感激!
拙见试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我个人的理解,“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所对应的税款自然是原来缴税的相应税率。理解是否正确,不知是否还有其他规定,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