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见试谈——125、对网上财会审(利润分配-1)问题的试谈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9-15 13:14:19 / 个人分类:拙见试谈

 

拙见试谈——124、对网上财会审(利润分配-1)问题的试谈

 

浏览网友问题,催人思索,试谈个人拙见,也是一种收获。

如有不当,能得到业界同仁的斧正,非常感谢

 

问题1

 

2008-8-11 22:21 cpa05匆匆 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求助]请教各位:分公司需要提取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么?

请教各位:分公司需要提取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么?谢

 

拙见试谈

 

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的地位,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资本”,在生产经营过程只是按照公司的安排行使销售或对售出商品进行售后服务。分公司一般尽管也进行会计核算,但不计算计算和承担盈亏。所以“分公司”不需要提取“盈余公积金”且不会出现有关“资本公积”的经济事项。

 

问题2

 

2008-8-13 20:34我心飞扬依旧 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求助]一外商投资企业,07年度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计入了盈余公积的科目,按照相关规定是否应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并在使用时应付福利费余额不足时再列入当期费用?

 

拙见试谈

 

2001年外商投资企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之后,财政部2002526 财会[2002]5号《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解答的通知》和财政部财会[2003]10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部门问题解答(二)》中对“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核算使用分别明确有:

1、财会[2002]5号其中有:

六、问: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付福利费是否按14%计提?

答:按财政部财会[2001]62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从“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也不再按14%计提福利费,除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外,企业当期发生的福利费,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应付福利费”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2、财会[2003]10号文件其中有

二十一、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否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

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62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从原“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并应当设置“从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两个明细科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也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从费用中计提福利费。企业当年发生的福利费在当期损益中据实列支。如果实际发生的福利费超过按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在纳税时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应付福利费--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科目的余额及以后年度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按法律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

32007年实施新《企业财务通则》后,财政部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明确有:

⑴、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12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①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②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转增资本公积。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4104利润分配 科目使用说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综合上述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可以看出,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属于“负债性基金”性质,不属于企业“留存收益”范围(而且,在新准则体系中“利润分配”科目说明仍要求转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至少,目前尚未见到任何文件作出改变)

 

据此,该外资企业“07年度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计入了盈余公积的科目”是和现行规定要求不符的,应予更正。根据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应转入“应付福利费”或“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问题3

 

2008-8-14 14:36 GL**PA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股东想拿钱出来,弥补公司亏损,可行吗?

<公司法>169条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股东拿钱捐赠给公司,不计入资本公积金(不考虑所得税),还有其他办法吗?

 

拙见试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明确:“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有上述规定可知,公司的股东没有责任和义务对公司的亏损承担责任或进行弥补。假如支持企业的生存或发展,企业可以接受股东的现金或资产的捐赠,但企业应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缴所得税。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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