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见试谈——125、对网上财会审(一般会计处理-1)问题的试谈
浏览网友问题,催人思索,试谈个人拙见,也是一种收获。
如有不当,能得到业界同仁的斧正,非常感谢
问题1
2008-8-28 10:45 rfr281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讨论]向各位大侠请教,县级市财政给予的标准厂房建设补助应做补贴收入吗?
做营业外收入合适吗?
拙见试谈
根据“问题”所述情况,如果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收到拨付的款项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如果企业已执行新准则体系,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应规定。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在厂房使用期间平均分配,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
问题2
2008-8-27 11:26 eva28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请教关于一次性收款合同的会计处理
请教关于一次性收款合同的会计处理:
我司一次性收到货款,并同时开具发票,那会计分录是否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拙见试谈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问题”提出的经济事项,我认为应当根据收入的确认条件区别具体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购销双方签订“一次性收款合同”,就一般情况下应有以下会计处理:
1、根据合同,如为预交货款,收到货款时,应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当商品发出或提取时,确认收入开出增值税发票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2、根据合同,如为收到货物或交付运输后支付货款时,发出货物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收回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因此,“问题”的所述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只有在交款-开票-提货的情况下才能说是正确的。
问题3
2008-8-24 09:49 zjh629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原创]新准则下,委托投资放在哪个科目核算?
交易性金融资产?
拙见试谈
“委托投资”实质上是委托证券机构代为筹划投资方向,根据我个人的理解,划出款项时,应借记“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当收到证券机构的交易清单,应由企业领导层根据投资意向,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科目。
问题4
2008-8-25 17:44 thg3721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上一主题\返回版面只看楼主
[讨论]关于委托理财的财务处理与列报?
我们单位准备购买银行的一种理财产品,3个月到期,购买时我应该怎么处理?在哪个科目核算?月末报表怎么在报表上列报?还有如果准备通过银行办理委托贷款,我又应该怎么会计处理?在哪个科目核算?月末在报表上怎么列报?这些在新准则以及指南中都没有说明怎么处理?
拙见试谈
根据“问题”所述经济事项,按照个人的理解提出以下看法,仅供参考。
1、购买“银行的一种理财产品,3个月到期”,属于金融资产的范畴,如果单位已经执行新准则体系,根据其性质,我认为应当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仍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通过银行办理委托贷款”,根据新准则体系的科目设置,1301贷款科目使用说明明确:“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委托贷款科目”。所以如发生委托贷款事项时,企业可增设“1303委托贷款”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如果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制度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所以对发生的委托贷款事项,应计入“短期投资”科目进行核算。
3、会计报表的编制,可根据有关规定,列示于相关项目。
问题5
2008-9-2 16:50 yuyuhu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请教有关企业间借款的
我司是某司的股东之一,现借40万给某司作为长期借款。
问题:1。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2。我的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
3。每年结算一次利息收入。好像听说要到地税开发票交纳营业税的,是吗?
拙见试谈
对“问题”中提出的经济事项,根据个人理解提出以下看法,仅供参考
1、根据现行有关法规,在企业之间允许“让渡资产使用权”(我认为包括资金),企业是否可通过“长期应收款”进行核算较为合适。借出款项时,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作为一般非金融企业在报表上如何反映借出款项,此类事项在实务中较多,多数是用“其他应收款”核算,值得进一步探讨!!)
但我认为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⑴、应注意借出款项计息的合理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⑵、对向被投资单位借出的款项数额较大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详细说明(金额、利率、时间等)
2、正如“问题”所说按照现行税收文件规定,对应收利息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营业税”的发票。
问题6
2008-8-11 11:26 gw001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公司收回借入个人的集资款?
公司收回借入个人的集资款,还需把当时公司给个人的收据收回吗?怕以后个人拿着收据再起诉公司。
拙见试谈
对“问题”所说的事项,我理解“收回借入个人的集资款”,是企业偿还过去向个人集资的款项。
在企业中对此问题,最好的办法当然是在偿还时收回原来出具的收据。但如果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出借人无法提供原来的收据,则在核实的基础上由出借人出具收据(注明无法提供原收据的原因),我认为也可以作为会计处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