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见试谈——094、对网上财会审(固定资产-土地-10)问题的试谈
浏览网友问题,催人思索,试谈个人拙见,也是一种收获。
如有不当,能得到业界同仁的斧正,非常感谢
问题1
2008-7-22 16:08 wujibo7777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长期投资问题,有点难度
A公司一土地,帐面价值100万元,公允价值1000万元,现将其投资成立B公司(假设占70%),新会计准则A/B分别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2008-7-22 16:53 caselin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成本法核算
A企业: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0
贷:无形资产 100
营业外收入 900
B企业:借:无形资产 1000
贷:股本 1000
拙见试谈
根据“问题”所述事项(姑且不论以土地[实质上应当是土地使用权]投资占股权投资的70%是否合法),既然股权比例达到70%,则A公司是B公司的控股股东,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A公司持有“土地使用权”经资产评估和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投资,根据有关规定,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部门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问题”的会计处理应增加计缴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A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所得)1000万元
借: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所得)100万元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00万元
借: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所得) 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万元
注:未列示与营业税相关其他税费
问题2
2008-7-10 18:07尘世迷童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单位出让土地使用权,与A单位签订合同:由A单位在所出让土地上修建楼房,楼房产权归属单位,但其一半面积A单位无偿使用30年。问:如何会计处理?
拙见试谈
根据“问题”所述事项的内容,我认为实质上是属于A单位预付30年租金以修建楼房的价款,代“单位”建房取得而取得30年的租赁使用权。
由于A单位的租金是预付性质,因此对双方都有在一定利率条件下的融资费用问题,故此,单位应计算在一定利率情况下每年应确认的租金和融资收益的数额进行会计处理(不再详述,可按财务管理中提及相关计算方法计算。)A单位也应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按期分摊。
问题3
2008-7-27 21:40 ssq1968 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讨论]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无偿划转一块土地,土地证也办理到子公司名下,由于历史原因该土地在母公司账上也没有体现(母公司原以零资产受让该子公司),问题是:子公司对该土地如何入账?母公司以同一控制为理由,不让子公司将土地按评估值入账。如果不入账,账实不符;如果入账,按评估值入账,又有何依据?
拙见试谈
根据“问题”所述经济事项情况,可以结合回顾自上世纪末我国土地管理政策,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90年代国有企业所占有的土地均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而无偿使用,经过1993年开始的清产核资、土地清查所确认的占有土地,根据财政部和国资委的有关文件明确按资产评估增值的50%计价计入企业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此后,企业改制均是根据土地有偿使用对“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是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出让金而取得土地使用权。
因此,对“问题”所述及“土地”,可能是仍处于持有划拨土地(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其“土地证”可能也是“划拨土地使用证”,所以账面无有价值(按常情考虑固定资产中应有其次价值)。
对上述问题,企业(主要是财务会计部门)应积极查清土地有关权属,再确定会计处理方法。
为提供原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过程对土地的处理,现将有关文件附后.
附:
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
财工字[1995]108号通知
1995年10月8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及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规定,从1994年起,对国有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现对土地估价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土地估价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在弄清权属、界线和面积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土地估价技术标准进行,并按规定程序予以确认、批复。
二、对于企业过去已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帐的土地,估价后,应按确认、批复的价值调整帐面价值,并按调整后的帐面价值单独入帐,不计提折旧。调整后的土地帐面价值高于原帐面价值部分,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三、对于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企业应按确认、批复后的价值,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固定资产处理,同时增加国家资本公积金。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在估价入帐后,应在固定资产中单独反映,不计提折旧。
四、以出让方式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受让价格低于所在地土地基准价的土地,估价后,在备查簿上进行反映,其土地使用权帐面原值不作调整。
五、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或入股举办国内联营、股份制企业,其土地未经评估确认或原合同确认作价明显偏低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投资人同意,可对该土地进行估价。估价后由企业设备查簿单独反映,暂不调整帐务。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入帐价值标准的通知
财工字[1996]第3号
最近,一些地方来点询问,财工字[1995]108号《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与财清[1995]14号《关于认真抓好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紧急通知》在土地估价入账的处理上不尽一致,要求予以解答,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土地估价结果的确认按财清字[1995]1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按基准价格50%确认批复。企业土地估价批复确认后如何入账及其财务处理,按财工字[1995]108号文件执行,对于过去已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账土地,如按基准价格50%确认批复低于原账面价值的,企业土地原账面价值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