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见试谈——093、对网上财会审(注册资本-2)问题的试谈
浏览网友问题,催人思索,试谈个人拙见,也是一种收获。
如有不当,能得到业界同仁的斧正,非常感谢
问题1
2008-7-2 21:48 lotuseed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求助]注册资本未到位可不可以申请增资?
现注册资本1000万,首期出资200万,公司已设立,现有无形资产评估至1400万,另有货币资金400万,问题是:在1000万出资未到位的情况下可不可以申请增资至2000万,再将无形资产及货币验资投到公司?
拙见试谈
分析观察“问题”所述情况,现实收资本是200万元,如对“现有无形资产评估至1400万元”再加“另有货币资金400万”,则有200+1400+400=2000万元,似乎“顺理成章”。
企业原协议注册资本仅收到20%,其结果是生产经营必然不会达到预期目标,只有在企业经营业绩良好地情形下,原有的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才会对企业注入资金。
我个人认为,现在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在上述情况下,不允许增资,但由于原定注册资本尚未全部到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此情况下不会批准同意“申请增资”。
问题2
2008-7-10 10:45丁零当啷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请教减资后如何处理
一家100万注册资本的公司,注册资本是80万+20万两个股东投资。
在80万的股东要退出投资,现在会计报表审计,所有者权益只有90万元,资产评估所有者权益是120万元。
80万的股东退出,是应该撤回多少?
公司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何做?
拙见试谈
根据“问题”所述经济事项的情况,在履行合法“减资”的情况下讨论该公司“80万的股东退出”时的会计处理。
如“问题”所述,尽管经资产评估净资产为120万元(此评估结果只能作为股东退股计算依据),只能是作为所有股东协商“退股”的参考依据。
我认为“80万的股东退出”,由于其他两位股东不可能也不会按照“资产评估所有者权益是120万元”付给该股东的现金,按合理处理方式“实物资产和现金资产”原则上应按持股比例80%分给“80万的股东退出”的股东。据此结果借记“实收资本”,贷记相关资产(原账面价值)。
问题3
2008-6-14 19:39十年一梦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注册资本的应用?
注册资本验完资后,老板想把钱全部拿走,应该怎样进行帐务处理才好看啊?这样做税局方面会不会有问题啊?
拙见试谈
“注册资本”经验资并取得注册登记和营业执照,“老板想把钱全部拿走”先不说“拿走”的合法性,企业没有资本,如何经营呢,再奢谈会计处理还有什么意义。来年初工商年检又如何检查合格呢。
问题4
2008-7-14 11:13力量 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求助] A公司增资
A公司增资,原注册资本1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万元,拟增资100万元占66%的股份,注册资本能否做到300万,账务处理这么做
2008-7-14 11:13 aegis 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100+100<300
拙见试谈
“注册资本”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核准的企业应有的资本法定数额(根据目前公司法规定股东可在一定时间内分期注入)。股东所占注册资本的持股比例是依据投资合同或协议的出资数额而决定的(在注册资本未全部到位之前,各股东应享有利润分配应以实际到位资本的比例计算)。
根据“问题”所述,原有注册资本100万元,某股东拟投入100万元,可能是在原有净资产50万元的基础上考虑应占有持股比例66%。但除应向工商部门办理增资变更登记外,必须在会计上进行相应处理。
1、假如原有股东确认减少原有50万元的持股比例,新股东投入100万元,注册资本相应变更为150万元,新股东持股比例为66%。
会计上可根据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借记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收到新股东投入的资金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
2、如果原有股东投入资金弥补原有亏损,再加新股东投入100万元,注册资本也只能增加到200万元,不可能注册资本为300万元。
问题5
2008-7-14 23:41 hqchang100 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原创]注册资金
a公司准备停业,但是没有办理注销,b是一家准备新开业的公司,但是没有注册,而是借用a的公司更改名称为b进行营业,b公司帐面上的注册资金是a公司的原注册资金和b公司真正的注册资金之和。现在要让b公司的投资人看到真实的财务数据,对a公司这部分注册资金应该怎样处理?
拙见试谈
根据“问题”所述经济事项,如果b公司不准备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继续使用a公司原有“营业执照”,从工商行政管理角度上讲原a公司债权、债务应由b公司承继。因此我个人认为可以有两种处理方法
1、由b公司的股东出资购买原股东的全部股权,承继原有债权债务,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
2、按照新企业设立的程序,重新建立新账。所谓b股东投入资金按a公司原注册资本数额转入股本(或实收资本),大于部分转为“其他应付款”。再次过程应与a公司妥善处理原有债权、债务aaabbb
问题6
2008-7-30 16:24 qxbdzh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求助]股本溢价外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到底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到底对股本溢价外形成本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交不交个人所得税?
拙见试谈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的“资本公积”科目,包括㈠资本(或股本)溢价;㈡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㈢接受现金捐赠;(本子目已取消)㈣股权投资准备;㈤拨款转入;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㈦其他资本公积㈧关联交易差价。
根据相关规定,上述各项准备项目,只有当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后才能转增资本。按国税函发[1998]289号文件的“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问题”提出的“股本溢价外形成本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部分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实施新准则体系下“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包括“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由于在新准则下其他资本公积的内容有相当部分是由于引入公允价值模式核算所形成,此部分能否和如何转增资本,尚无具体规定。总之,新准则下转增资本同样也应比照(国税函发[1998]289号)文件,属于原来投资过程形成的溢价转增资本,股东可以不交纳个人所得税,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交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问题7
2008-7-29 21:28 yueryc 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讨论]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否要遵循货币出资不低于30%的要求
公司法规定,自2006年1月1日公司出资注册资本中货币资金出资不低于30%,而在企业出资方式中有一项为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而验资中该项属于其他出资,不属于直接使用货币出资,不知大家对此有何看法?工商局如何掌握?
2008-7-30 08:36温馨wenxin 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关于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是否有30%的限制的看法
我觉得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不受30%的限制.未分配利润不是单一的一项资产.它的体现是企业的各种资产.验资时注意要按同比例对各股东进行增资,并尽量注意未分配利润的保全性.我曾做过这种验资.我们这的工商局没有提异议.
拙见试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法本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特定条件的规定,即所有股东按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条件的出资不得低于30%,这是为了保证公司的筹建和生产经营的必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我理解增加注册资本依照“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是指股东的出资方式,企业“未分配利润”从理论上讲是“净资产”的组成部分,可以是实物资产,也可以是货币资产,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所有者权益总额不发生变化,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也不可能存在货币的多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