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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拙见试谈——089、对网上财会审(固定资产-土地-9)问题的试谈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7-26 14:36:24 / 个人分类:拙见试谈

    拙见试谈——089、对网上财会审(固定资产-土地-9)问题的试谈

     

    浏览网友问题,催人思索,试谈个人拙见,也是一种收获。

    如有不当,能得到业界同仁的斧正,非常感谢

     

    问题1

     

    2008-7-21 09:51 lily826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关于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及盘亏的问题

    有一批固定资产需要提前报废及盘亏的,现在还需要向税务机关写说明吗,新所得税法好像没有规定,是否可以直接作帐务处理呀,请指教?

    2008-7-21 10:00 bigdesert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需要中介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及时在税务机关备案,或者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到税务机关备案

     

    拙见试谈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二OO五年八月九日颁发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其中:

    第四条: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第十五条: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六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第十八条 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可以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作为资产损失的认定证据。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申明,主要包括:

    (一)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五)企业内部核**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第二十八条 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一)固定资产盘点表;

    (二)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三)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第二十九条 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三)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根据上述规定,对固定资产的“提前报废及盘亏”根据第二十八条规定,应由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问题2

     

    2008-7-22 15:43 zhangcpa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新准则下购买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及折旧如何计算?

    2008-7-22 15:59 mhhzxb12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按购买价格确定,折旧按预计使用年限计提

     

    拙见试谈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对“问题”所述,企业“新准则下购买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应根据准则上述规定,以支付的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作为固定资产初始成本。根据购入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合理的确定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和采用的计提折旧的方法,按期计提折旧。

     

    问题3

     

    2008-7-23 10:54 blue22sky2001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请教:固定资产部分替换的会计处理

    公司目前打算将约50台电脑的显示器替换成液晶显示器,原先的显示器进行处置变卖。原先购买这50台电脑时发票上开的是“电脑”总价,没有将显示器、主机分开计价;这50台电脑仍在正常折旧,尚未到5年。请教高手:

    1、报废这50台电脑的显示器是否需要到税务局备案?如果需要备案,显示器的原价如何填写?

    2、新显示器替换老显示器在会计上如何处理才好?先谢过了

     

    拙见试谈

     

    对于“问题”所述“更换电脑显示器”经济事项,我个人认为应属于准则所述的“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性质。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明确: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由于“电脑”原来显示器并无单独的价格,且又不易确定合理的价格扣除,是否可按实际售出价格作为扣除的金额或将新更换的显示器按准则的规定单独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计提折旧。

    由于其性质属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支出”,为了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支持,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应主动报告和征询意见。

     

    问题4

     

    2008-6-27 08:51 echo8678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未验收的房产是否可以计提折旧

    我们公司的房产要缴纳房产税,但是因为公司的房产还未经过验收,那房产净值是按什么来计算,是按建设合同的价款还是什么,还有未经过验收的房产是否可以计提折旧。

     

    拙见试谈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一、固定资产折旧——(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中提及“未验收的房产”是否应当计提折旧和缴纳房产税。对此问题,我认为关键是该项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标志,一是要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而更重要的是是否已经投入使用。即尽管没有经过验收,而事实上已经投入,似乎在此情况下不计提折旧特别是不计缴房产税估计税务机关可能是无法得到认同。

    所以我认为假如已经使用即应计提折旧,是否计缴房产税应主动向主观税务机关征询意见。

     

     


    TAG: 会计社区 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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