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与回复——002、对guest先生关于“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是否可用于职工食堂建设的回复
Guest先生发布于2008-07-22# re:拙见试谈——010、对网上财会审问题试谈(十)的评论
谢谢博主,我有一问题,想请教一下。请问,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用“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建设职工食堂吗?如果可以,该食堂的所有权归企业还是全体职工呢?企业能扣除该食堂计提的折旧吗?涉及个税和所得税吗?
回复
对Guest先生提出的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仅供参考
1、原财政部(93)财工字第474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中第(十)项第4款明确:“……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
对“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属性,在原《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七条中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外资企业可以不提企业发展基金)。
储备基金除经批准用于弥补亏损和增加资本,企业发展基金除经批准用于增加资本,其帐面余额不得减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当用于企业职工的非经常性奖励或者各项集体福利,其中形成的房屋、设施等资产,不得作为企业的财产。
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后的利润,为可供分配给投资人的利润。”
由上述规定可知,“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对职工的负债。
2、根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文件规定要求企业应为职工按规定比例交纳各项保险进和提取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要求,财政部财外字[1999]735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通知》除详尽系统明确各项规定外,对“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使用明确有:“(四)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吸收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财工字[1999]474号)执行。”
3、2001年外商投资企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之后,财政部2002年5月26日 财会[2002]5号《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解答的通知》和财政部财会[2003]10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部门问题解答(二)》中对“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核算使用分别明确有:
⑴、财会[2002]5号其中有:
六、问: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付福利费是否按14%计提?
答:按财政部财会[2001]62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从“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也不再按14%计提福利费,除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外,企业当期发生的福利费,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应付福利费”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⑵、财会[2003]10号其中有
二十一、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否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
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62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从原“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并应当设置“从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两个明细科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也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从费用中计提福利费。企业当年发生的福利费在当期损益中据实列支。如果实际发生的福利费超过按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在纳税时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应付福利费--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科目的余额及以后年度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按法律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
4、2007年实施新《企业财务通则》后,财政部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明确有: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综合上述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尚未见有新的规定(注:其他先生如有相关规定,请告知为盼),据此对Guest先生提出的问题试说如下:
1、关于“职工食堂”的性质,既应属于职工集体福利,在某种程度上讲我认为也可视同为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集体福利设施”;
2、我认为在无新文件规定基础上,仍可按(93)财工字第474号的规定用途,使用“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购建,产权按规定虽不能确认为企业所有,也无法确认为职工集体财产,我认为根据职工薪酬准则的原则,购建后不妨由企业列为“固定资产”管理(以后有相关规定,再行处置);
3、企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后,按期计提折旧,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状况作为对职工福利部分分别计入成本费用。
上述意见很不成熟,如何处理更为适宜,希望能听到更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