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与回复——004、对“读者”先生关于商业超市的返还收入会计处理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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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与回复——004、对“读者”先生关于商业超市的返还收入会计处理的回复
读者 发布于2008-06-27# re:相关法规解读信息——2、大型超市的联营收入提成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评论询问
进入超市的业户按发货金额给超市开了增值税发票,而超市在结算时从货款中直接扣除了联营费(按销售额5%计算的返还收入)。那进入超市的业户在会计上怎么处理?
对“读者”先生提出的问题,我们仍然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为依据,对提出问题谈谈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超市向业户收取的按营业额比例的提成属于与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所述经济事项,属于文件规定的第一条第(二)款的范围,商业企业对“返利”收入,不需计缴营业税,但应按规定计算转出“进项税额”。
厂商企业按销售单位增值税发票销售金额的比例向商业单位(包括超市)返还“返利收入”的会计处理,现在有两种会计处理意见,一种是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一种是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处理。
本人倾向于前一种处理方法,企业对销售厂商提供销售服务,对方按合同约定给予“返利”,应当是属于销售过程“利得”性质,所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其会计处理为:
扣除收到“返利”款项时,
借:应付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借: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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