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与回复——003、对MXJ先生关于“少数股东权益”问题的回复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7-23 17:06:42 / 个人分类:交流与回复

 

交流与回复——003、对MXJ先生关于“少数股东权益”问题的回复

 

MYJ先生 发布于2008-07-17# re:拙见试谈——012、对网上财会审问题的试谈(十二)(修订)的评论提出的问题“小股东权益都核算哪些内容?”

 

回复: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六条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

第三十条规定:“第三十条有少数股东的,应当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少数股东权益”栏目,反映少数股东权益变动的情况。”

 

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是在母公司和所有列入合并范围所控制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基础上,抵消母子公司之间的母公司持有股份份额(即投资所对应股本)部分和相关交易事项后的报表,报表的所有资产、负债的数额是母、子公司合并的总额。所以对应的“所有者权益”的总额既包括母公司本体和所有通过控股所持有的权益,还包括各子公司少数股权享有的权益。

所以,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不直接对应合并报表的项目,而是资产减负债后数额扣除控股股东所享有的权益后属于少数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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