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见试谈——081、对网上财会审(职工薪酬-3)问题的试谈
浏览网友问题,催人思索,试谈个人拙见,也是一种收获。
如有不当,能得到业界同仁的斧正,非常感谢
问题1
2008-7-7 14:43 yangxianwu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的科目的核算内容
工资这个二级科目,是不是核算工资表的应发数啊。扣的职工的洗衣服费用,每月10元。应该不抵减工资总额吧?
拙见试谈
首先应当说明的是“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性质是一个归集分配科目,科目核算的目的是反映“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科目应按“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进行明细核算。
“工资”项目归集核算企业因职工提供服务应向职工支付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其范围不仅局限于工资表上的应向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的应发数额,也包括工资表表外属于上述性质的各种不同类型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的应发数额。
问题2
2008-7-8 11:48 linyansmile 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求助]执行新准则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福利基金余额是否可以冲回?
拙见试谈
外商投资企业在税后利润中按规定计提的用于职工非经常性的奖励和集体福利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已规定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核算。因此,它已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留存收益的范畴,属于企业负债性基金。企业实施新准则以后,不再计提职工福利金,按照规定原应付福利费节余余额应转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作为支付职工福利费的使用。所以根据我个人的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福利基金余额在执行新准则时不应冲回,应比照上述规定转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问题3
2008-7-11 15:22 le12753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请大家援助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在会计制度上是怎样规定的?
拙见试谈
1、“职工教育经费”的相关文件规定
⑴、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财建[2006]317号《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明确
“…………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六)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七)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八)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
(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十)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十一)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四、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补充
(一)企业新建项目,应充分考虑岗位技术技能要求、设备操作难度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在项目投资中列支技术技能培训费用。
(二)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研究开发新技术、试制新产品,应按相关规定从项目投入中提取职工技术技能培训经费,重点保证专业技术骨干、高技能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培养的需要。
(三)企业工会年度内按规定留成的工会经费中,应有一定部分用于职工教育与培训,列入工会预算掌握使用。
⑵、《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
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职工教育经费”的会计管理
实施新准则以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属于企业对职工提供服务的支出,因此,企业按规定的比例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后,应按规定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问题4
2008-7-8 13:05 2snake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商业保险的账务处理
我单位是一个施工建筑企业,因工种需要,为每个员工购买了商业性质的人身意外险.请问在账务上如何处理,应进入那个科目.
拙见试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和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根据“问题”所述“为每个员工购买了商业性质的人身意外险”经济事项,应当说属于“工伤保险”性质的职工薪酬,按照职工薪酬准则的处理原则,企业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反映并按职工服务对象分配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所得税的处理应按上述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