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见试谈——073、对网上财会审问题的试谈(七十三)
浏览网友问题,催人思索,试谈个人拙见,也是一种收获。
如有不当,能得到业界同仁的斧正,非常感谢
问题1
2008-6-23 23:08 tsptsp1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我遇到这样的问题:某企业购商品入库,购入金额为60000元,但入库为70000元,其中1万元为厂家赠送,我入账是借:库存商品70000元,贷:应付账款60000元,那1万元如何入账?应该入贷方什么科目?商品销售完毕借:现金1000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结转成本时借:商品销售成本70000,贷:库存商品70000.库存商品到底应入6万还是7万?仓库账肯定是入7万,可是我的会计账到底是6万还是7万?
2008-6-24 00:25 zhezhe198444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应仔细阅读新会计准则《存货》
一、外购存货的成本
企业外购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和商品。外购存货的成本即存货的采购成本,指企业物资从采购到入库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此例应按6万入账,7万只是你按一般的采购单价来计算的这批货物,其实你不用管你拿到的货物数量有多少,就算你用6万买到更多的货物,也是以6万入账(当然要加其他采购相关支出)。现在对采购的存货已没有计划成本的相关规定了。
你们仓库应该只管存货的数量啊,你们对账也只对数量,跟金额有什么关系。就算他们记录金额也应该是6万,只是单价跟以往相比变少而已。
拙见试谈
对“问题”中所述经济事项,根据我个人的分析,对所述经济事项,必须分清在处理和核算过程中的数量和金额的不同概念。
对所述事项可以理解为由于企业购货数量较大,厂家作为类似“现金折扣”形式所给予的相似于原售货单价的价值10000元的货物;或者说购买的原价价值达到某一数量或价值标准时,购货单价可以降低14·29%[即(1–60000/70000)×%]
严格讲售货单位所开具发票应当是实际交付购货方的数量,销售货款应为6万元。(只有如此售货单位才能正确处理物资收发、成本核算等)。
对购货方而言,按照实质重与形式的原则。企业采购部门应如实说明交易情况,经有关部门和领导签署意见按实际收到货物数量和支付的价款办理入库手续和会计核算相应手续。
问题2
2008-6-9 22:29 zqlinda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讨论]网站行业是否有成本呢?
象现在的网站行业的很多支出是列入费用呢还是营业成本?我不清楚该如何操作,不知道各位知道不?谢谢
拙见试谈
对“问题”所述,谈谈个人的理解和看法。
凡是从事和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相应收入,不论是何种行业的性质都要发生一定的成本费用。如《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明确:“费用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从严格意义上讲会计要素 “费用”是“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自然“成本”是从属于费用的范畴。但在会计实务中一般是以在生产和提供劳务过程中直接发生的物质消耗、直接人工和相关费用的部分,计入“成本”的计算,而对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支出作为“费用”归集和核算。
对于“网站”而言,有关网页的设计、向电信通讯部门支付的费用、直接从事网站管理的职工薪酬等(由于不太熟悉网站业务,不能准确列出)是否应作为成本处理。对管理过程的支出包括管理人员工资、租赁费用、通讯费用、修理费用、借款费用等等是否可分别作为“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处理。
问题3
2008-5-31 11:38逻辑非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关于特约经销商的账务处理
A、B为不同所在地的两家独立公司,但是是同一法人。A公司经营范围是销售及品牌经营,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为A的生产厂家,一般纳税人。
A公司和客户签订特约经销商合同,允许客户经营A提供的品牌,收取的是保证金(以后会退的),而不是服务费,所以A公司除了销售货品的收入,暂不会有其他咨询业务产生。并由A公司统一供货(但实际上货是外省的B公司提供的),A公司会委托B厂家开具17%增值税发票。
问题1:这样的话,税务局会找麻烦吧?因为这样A就无法做收入,A与B还应该签购销合同吗?是不是这样处理:B开17%曾票给A,A去税务局开6%增值税票拿给客户?有没有更好的办法,可以规避这块?请教大家了。
拙见试谈
根据“问题”所述经济事项,我个人的理解是:
1、A、B两个独立公司是一个法人,B公司是有法人地位的企业,A公司是只负责销售的“分公司”;
2、A公司销售的货物,由B公司直接供货发运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B公司负责收取货款。
如果我的理解是正确的,那末A公司只能说是B公司的代理销售(货由B公司直接供货,票由B公司开具)实际上A公司并没有真正完全销售体系(严格讲是代理收取B公司的货款),所以不完全理解单位为什么如此设计业务的流程,可能还有没有说出的理由。
问题4
[原创]担保企业风险金计提及税务处理
拙见试谈
1、财政部2001年3月26日 财金[2001]77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有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第十四条 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其他货市资金,不低于80%的部分可用于银行存款,以及买卖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不高于20%的部分,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形式。
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根据我个人的理解,依据上述规定可知,担保企业应按规定计提“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计入当期损益;但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上述风险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