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见试谈——072、对网上财会审问题的试谈(七十二)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6-25 16:05:10 / 个人分类:拙见试谈

拙见试谈——072、对网上财会审问题的试谈(七十二)

 

浏览网友问题,催人思索,试谈个人拙见,也是一种收获。

 

如有不当,能得到业界同仁的斧正,非常感谢

 

问题1

 

2008-6-15 16:41星海蔚蓝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请教如下问题

有谁知道什么是转厂,如何做会计分录处理?

还有一个问题是什么是边际贡献率,如何计算边际成本和保本成本!

 

拙见试谈

 

1、对于“问题”中提出的“转厂”,不理解是什么问题,无法提出个人的见解。

2、“问题”中提出的“边际贡献率”、“边际成本”和“保本成本”,这些概念都是在“变动成本法”的前提下的一些基本概念,请详细查阅有关部门书籍。现将上述问题简答如下:

⑴“边际贡献率”,也称限界利润率,是指在变动成本法的前提下,每增加单位产品所提供或创造边际贡献与单位产品售价的比率。如果用公式表示有:

 

单位产品售价单位产品变动成本

     边际贡献率=———————————————————— ×%

           单位产品售价

 

⑵、“边际成本”,是指在变动成本法或边际成本法的前提下,在一定产量范围内,每增加单位产量所增加的成本,就是在一定产量范围内的边际成本,从另一角度讲,也就是说每增加单位产品所增加的变动成本。

⑶、“保本成本”按“问题”提出的关系,可能是指在变动成本法前提下的能够维持盈亏平衡的收入或为损益分歧点的收入与成本(产销量高于此点企业则有赢利,反之,企业则为亏损)。如用公式表示:

损益分歧点的收入(或成盈亏分界点的收入)即损益分歧点销售数量×销售单价

=损益分歧点销售数量×单位变动成本+固定成本

⑷、在假定“固定成本”不变的前提下,可以按下式计算“保本成本”

 

                    预计产品销售数量×预计售价固定成本

单位产品保本成本=——————————————————————

                             预计产品销售数量

 

注:如欲进一步了解请查阅管理会计相关书籍。

 

问题2

 

2008-6-24 08:54 shenman98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请教租赁场地经营期间的问题

向小规模的法人企业承租了一个车间从事经营活动,因为我们生产用电量较大,就在房东原有的基础上对电力变压器进行增容,租期满后变压器所有权归房东,所以增容费用由我们和房东共同承担。但是现在房东说拿不出那么多钱,让我们垫付,他应付的部分抵我们应交的房租。工程队开的电力增容工程的发票,全额都开给我们了,请教各位,我对于房东应承担的增容费用应该如何处理呢?或者说整个账务处理应该怎么下手呢?

 

拙见试谈

 

 根据问题所列经济事项分析,我认为应属于对“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预付租金的两个经济事项。

首先,你单位对上述经济事项应与出租方签署合同,对租金的数额、租赁期限、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明确规定。

在会计处理上,对应由出租方负担的代垫的增容费用作为预付房租计入“预付账款”科目,按每年租金数额转为各企业成本费用;对应有单位负担的增容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在租赁期间内分歧摊销计入各期成本费用。

 

问题3

 

2008-6-20 14:08 yahui366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房产税

我司租了一套写字楼,和房东协议说,房产税由我司交纳,(PS:我知道这样子不合理,但老板和房东协议好了,没办法),现在我缴交的房产税,我应该怎么做帐,分录怎么做呢?

 

拙见试谈

 

根据“问题”所述,你单位承担了房东应当负担和缴纳的房产税,从实质上讲也构成了“写字楼”租金的一部分,我个人认为可以计入“管理费用”(至于以房产税或租赁费项目列支就不是原则问题了)。

 

问题4

 

2008-6-22 10:10刘乐勇63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原创]谁能帮助找到预提借款利息不需进行纳税调整的依据

本公司因银行借款逾期,未按期支付借款利息,但财务部门仍按规定按月计提借款利息。

因目前银行起诉公司,公司暂停支付利息,但债务责任未消失。但税务部门要求进行纳税调整,补交所得税。依据是国税函(2003)804号:预提费用须作应纳税调整。

 

拙见试谈

 

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804号《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飞机、发动机大修理预提费用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航集团所属航空公司飞机和发动机大修费预提余额在税前列支的请示》(中航集团[2003]4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精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的费用余额,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明确:

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为根据权责发生制预提的相关成本和费用,应在能提供“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如借款时间、数额、利率等应当允许扣除。国税函[2003]804号文件指的是预提的大修理费用,由于该项大修理事项尚未发生,属于类似准备金性质的提取,故此要求予以纳税调整。

 

问题5

 

2008-6-20 13:41 xuridongsheng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公司以前借款给一大股东,款额不小。现在这股东消失了,款收不回来。请教大家,是否这笔款可以做坏账处理?能税前扣么?我的想法是不能,原因是大股东与公司构成关联方,税局是不会批准扣的。请教大家是怎么处理的?

另外,如果借款的不是大股东,而是普通员工。若该员工已不在公司,款收不回来,是否可以做坏账处理?能税前扣吗?在线等大家的指点。感谢不尽。

 

拙见试谈

 

根据“问题”所述情况,既然是公司的大股东,公司依然存在,股东怎么能消失呢,据本人的分析,可能是属于所谓“股东”注册登记资本以后的“抽逃资金”讨论此类问题的处理可以说是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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