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见试谈——070、对网上财会审(职工薪酬-3)问题的试谈(七十)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6-23 15:13:49 / 个人分类:拙见试谈

拙见试谈——070、对网上财会审(职工薪酬-3)问题的试谈(七十)

 

浏览网友问题,催人思索,试谈个人拙见,也是一种收获。

 

如有不当,能得到业界同仁的斧正,非常感谢

 

 

问题1

 

2008-6-13 12:22 baula发表于[税务业务探讨]版面 

[求助]请问:给员工报销的医药费也要计入工资缴纳所得税

2008-6-13 21:44 jsnj_zxg发表于[税务业务探讨]版面 

我的理解

看公司是否已办医疗保险,如办,则再报销,可能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要纳个税。没办,则报销,属于福利费用支出,类似于保险赔付,不纳税

 

拙见试谈

 

对“问题”中列示的经济事项,完全同意jsnj_zxgxmug先生的意见。可归纳为:

1、如果企业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医疗保险部门缴纳职工统筹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应当再存在报销“医药费”的问题。

假如企业有能力承担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应作为若由于职工就医,个人承担部分数额过大,企业可给予一定困难补助,也作为“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2、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企业没有参加交纳社会统筹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按规定报销的医药费用,属于职工福利支出,应由企业“应付福利费”或“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列支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不论企业如何进行“职工报销医药费”的会计处理,作为职工并未取得任何收入,因此不存在“计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问题2

 

2008-6-17 10:02蓝金灵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公司分红一部分在税后列支,一部分在税前应付工资结余列支,如何在财务报告中说明税前和税后分红

2008-6-17 14:35自考名师王学军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既然是分红就不能在税前工资列支,可能是谁给你们出了税务筹划的点子,那么你就别说是分红,就说是工资

 

拙见试谈

 

所谓“分红”,一般是指企业按章程或协议在一定时间对生产经营取得的税后净利润,按法定要求提取公积金或累计未分配利润向股东(包括个人股东或持有社会流通股的股东)的现金股利分配。

而在税前,也就是在成本费用中不存在所谓“分红”问题,如果对职工而言,税前只有对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合理的工资报酬的支出。

 

问题3

 

2008-6-21 14:05 yuyegirl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讨论]工资

临时工的工资是应该按劳务费到税务局**,还是以工资的形式走出,临时工资是否也应有保险等费用呢

 

拙见试谈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一、职工薪酬的范围明确:

“(一)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按照国家有关劳动管理政策,企业所聘用的人员均应签定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并应为该职工缴纳所有的社会保险费用。此部分人员一般应由企业编制“工资计算表”按期发放工资和奖金等报酬。

对临时雇佣短期(一般是临时工作需要)工人,则应按有关规定由企业负责到税务部门开具劳务费发票

 

问题4

 

2008-6-20 18:13 nmwqw发表于[税务业务探讨]版面 

职工福利费

20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上年职工福利费结存余额在07年度冲转管理费部分,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否进行纳税调减

 

拙见试谈

 

关于2007年度“企业职工福利费”问题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中明确: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明确提出2007年度的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我认为实际支出的数额不应超过2007年度计税工资的14%,未使用部分,保留其余额。

注:本税务处理规定未见响应会计处理文件。

 

问题5

 

2008-6-19 16:34 tonyzhong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讨论]企业按照一定比例给员工增加福利待遇叫“风险金”到一定时期返还合法吗

不是从工资中提取而是以基本工资为基础,公司自己提的,时间上相当于加薪。这样做合法吗?如果合法应该如何处理

 

拙见试谈

 

根据“问题”的表述,我个人的理解是以提取发放所有职工“职工风险金”名义,列支了一笔工资或称为奖金,计入对职工的负债。我认为既然企业承认有对职工的负债,并约定在一定时间(一定工作年限),应当说实质上是对职工的工资薪金的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

对职工个人来讲,由于在实质上个人并未收到现金,是否计交个人所得税,我个人认为应在实际收到时期按政策规定再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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