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见试谈—069、对网上财会审(注册资本-利润分配比例)问题的试谈(六十九)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6-22 16:31:56 / 个人分类:拙见试谈

拙见试谈——069、对网上财会审(注册资本-利润分配-1)问题的试谈(六十九)

 

浏览网友问题,催人思索,试谈个人拙见,也是一种收获。

 

如有不当,能得到业界同仁的斧正,非常感谢

 

问题1

 

2008-6-17 09:47 blacksheep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执行新公司法后外商投资企业原来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如何计提?

 

拙见试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2财政部93)财工字第474号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规定:

(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分配顺序,以及“三项基金”提取和使用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被没收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企业董事会确定。其中,外资企业可不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其储备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垫补企业的亏损。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扩大生产经营,经原审批机构批准,也可转作投资者增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⑴、2211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使用说明

企业(外商)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⑵、4101盈余公积科目使用说明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⑶、4104利润分配科目使用说明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本科目(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贷记“盈余公积——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计提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规定,实行新公司法后仍应按有关规定计提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问题2

 

2008-6-18 20:57遇见LF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求助]未分配利润增资问题

A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B公司投资30万元,占股比例为30%.A公司截止到20071231净资产300万元(假设注实收资本100、未分配利润200),B公司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至20071231,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为90万元(60万元的损益调整)。A公司于20082月将未配利润增资,请问AB公司各自和会计处理?是否还要考虑税的问题?

2008-6-18 21:04 chenyiwei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个人意见:A公司:借记未分配利润,贷记实收资本;B公司:无需进行帐务处理。

2008-6-19 10:03 liuqiangily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A公司经验资后将转增的未分配利润调为实收资本;

2008-6-18 21:54 chao_hl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B公司按税总局关于投资收益的解释,应视同利润分配(A公司已做帐后)计入应税所得,在应付税款法下同时增加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金。但实务中照此处理的好像很少,税务局也不大抓。

 

拙见试谈

 

1、首先需要说,原《公司法》早已明确企业的税后利润,应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原来还规定要提取公益金)。原公司法和现在公司法都规定用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问题”中均未提及上述问题,在实务中必须注意上述问题。

2、假如不考虑前款所述情况,如《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4104利润分配科目使用说明明确:“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本科目(转作股本的股利),贷记“股本”科目。”;1511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使用说明明确:“被投资单位以后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企业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损益调整)。收到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股票股利,不进行会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

所以AB公司的会计处理应当有:

A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

  贷:股本或实收资本

B公司的会计处理

按上述规定,B公司不进行会计处理,仅在备查簿中登记增加股本或实收资本的数额。

 

问题3

 

2008-6-12 19:38 ccgy209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求助]请教: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能够作为股东吗?如果可以的话,其依据是什么?

2008-6-12 20:51 chenyiwei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目前有明文规定的是:工会不能作为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股东。

 

拙见试谈

 

“问题”中提出的企业“职工持股会”的问题,是起始于上世纪90年代我国经济发展,许多国有企业改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2]31号《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七条规定:“公司可以采取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募集方式包括定向募集和社会募集两种。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但可以向其他法人发行部分股份,经批准也可以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第十条规定:“ 公司发起人,是指按照本规范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公司发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发起人时不能超过发起人数的三分之一。自然人不得充当发起人。”为了调动内部职工的积极性,提倡号召内部职工持有单位股份,为加强对职工持股的管理,由单位工会设立“职工持股会”并作为社团组织进行法人登记,取得法人地位,代表职工合法权益。

 

国家工商总局于199858日发布《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4条规定:“对原国有企业吸收本企业职工入股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可有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本企业职工持股会代表职工作为公司的投资主体行使股东或发起人职能。”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企业职工不仅可以持有本单位内部股份,也可以通过交易市场取得所有交易股票。同时也要求将持有本单位股份上市交易,以及国家对社团的管理加强,职工持股会不再具有法人地位,也就是不能再具有所谓“股东地位”,但对历史所存在的事实,我个人认为仍应合理予以解决。

 

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12-11法律部[2000]24号《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中明确: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你所1013日给我部的《关于职工持股会能否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办公厅200077日印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0)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对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因此,职工持股会将不再具有法人资格。在此种情况改变之前,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另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会也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问题4

 

2008-6-18 10:52 xiaohua07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求助]母公司拟对一人有限的子公司增加投入资本,并不要求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请问:对此项投入资本母公司能否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能否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母公司不要求子公司增加子公司注册资本的考虑因素:

1)母公司对一人有限的子公司增加投入资本而不要求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不会涉及股权比例的问题,对自身权益不会影响;

2)如增加注册资本,还需支付验资费用、登记费用;涉及用房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作为投入资本时,还需支付评估费用。

 

拙见试谈

 

既然“问题”中提出“并不要求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说明该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为了便于对问题分析,现将《公司法》有关规定列示:

 

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如果该一人有限子公司是母公司投资,为了减少一些费用支出,提出增加投入不做增资处理,其结果必然要无偿占用母公司的资金,既然想承认母公司要作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不增加实收资本,最后合并会计报表又如何处理。

所以,我个人认为这问题和是不是一人有限公司无关,而是被投资单位取得股东投入资金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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