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见试谈——067、对网上财会审问题的试谈(六十七)
浏览网友问题,催人思索,试谈个人拙见,也是一种收获。
如有不当,能得到业界同仁的斧正,非常感谢
问题1
[求助]广告传播费一定要开具广告专用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吗?一般的服务业发票是否可以?
拙见试谈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费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和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㈠、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㈡、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㈢、通过一定媒体传播。”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广告专用发票”是具有工商部门批准可以从事广告业务的企业可以领用和使用的,所以计入广告费用的支出必须开具有广告专用发票。
问题2
2008-6-18 11:06抗议青年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讨论]关于礼品费的问题
我公司每月送礼的费用很大,不知道放在哪个科目比较合适?以前的公司我就放到招待费里了,但现在招待费是有标准的.不光是国家所得税时有,公司内部也是有的,总超标,有没有更好的主意?
拙见试谈
企业对外赠送礼品,其目的和性质是为了扩大企业的影响、联络和增强与客户的感情.但目前此类支出多系为了所谓“拉关系”、“ 走门路”的需要,严格来讲应属非正当支出,因此一般不论其数额的大小,除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外,并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847号《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其中有:“一、关于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的处理:中移动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入网和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积分计划等各种营销方式,对具备一定消费条件的自有用户免费赠送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有价卡预存款和有价卡实物,SIM卡,手机或手机补贴,其他有价物品或等价物等支出,应作为商业折扣或成本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给予已有用户或使用者(包括个人消费者和单位法人)的,凡是作为商业折扣给予单位使用者的,应在帐面上反映;给予法人单位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应作为企业业务招待费按规定标准扣除;为宣传推广目的随机给予不确定客户(包括实际用户和潜在用户)的,应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准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赠送礼品的经济行为,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但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四条:“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所列支的礼品费必须有能证明真实性的凭证和资料。
问题3
2008-6-19 10:30 wwb7809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我公司买了将近30台DV,单价7150.00元,都是送给别人的。请问这个应该做到哪里?谢谢!
2008-6-19 10:47 cwgli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如果是发给职工,应付职工薪酬,如果是发给股东,利润分配,如果是捐赠,营业外支出
拙见试谈
结合前款“问题”所述,原则上以外购商品作为“赠品”送给他人,除应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对其价款及相关税费应作为企业“业务招待费”处理。
本人基本同意上述cwgli先生的处理意见,如将DV作为职工福利发给个人,其价款及相关税费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并计入相关成本、费用项目。
问题4
2008-6-15 19:13 lhb123456789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求助]进场费的会计处理
审计一大型零售企业。向供货商收取进场费、促销员管理费、宣传费等名目的费用。企业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同事说这样处理可以。但我认为这些费用有一些是不合法的。比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进场费就属这种情形)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就供应商派遣人员的工作内容、劳动时间、工作期限等条件达成一致,且派遣人员所需费用由零售商承担。(促销员管理费就属这种情况)这些法规不允许收的费用,怎么处理?审计报告要不要涉及?
拙见试谈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136号《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对“问题”提出的经济事项,我个人认为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进场费”等费用,应当说是既包括有该企业的“商誉”的内容,也包括该企业提供的相关服务的报酬,因此说收取的费用是合理的。
按照上述规定,该企业对收取的“进场费”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并应根据相关规定计缴营业税和相关税费。
问题5
2008-6-19 10:38 liuqiangily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求助]新准则有无“自制半成品或在产品”科目?
2008-6-19 11:33 liangsan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你可以设在存货下的二级或三级自设科目中
拙见试谈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5001生产成本科目使用说明明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工业性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包括生产各种产品(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等)、自制材料、自制工具、自制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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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科目可按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进行明细核算。
基本生产成本应当分别按照基本生产车间和成本核算对象(产品的品种、类别、定单、批别、生产阶段等)设置明细账(或成本计算单,下同),并按照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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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加工完成的在产品成本或尚未收获的农产品成本。
由于自制半成品和在产品,基本上是处于尚需进一步加工的状态,按准则的规定仍属于“生产成本”核算的范围。故你单位可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在“生产成本”科目下设置相应明细科目或另单独设置科目核算企业的自制半成品和在产品。但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应按编制报表要求填制相关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