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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表格对比记忆<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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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04-18 14:02:00
| 支 付 结 算 方 式 明 细 表 |
| |
支票 |
银行汇票 |
银行卡 |
汇兑 |
托收承付 |
委托收款 |
国内信用证 |
| 定义 |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银行卡是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售方)开出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
| 分类 |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帐支票、普通支票 |
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
银行卡按是否透支分为:信用卡、借记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 |
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 |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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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证分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
| 特点 |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普通支票既可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帐;划线支票只能用转帐; |
支付、汇兑、信用、结算、融资5个功能。 |
单位卡不得透支,单位不得支取现金;贷记卡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自动柜员机取款不得超过5000元;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不得超过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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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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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
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是异地、同城或是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帐,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
单位和个人在同城或异地使用 |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异地的情况下均可以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
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帐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
| 签发 |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
签发银行汇票出必须记载的事项,否则银行汇票无效! |
信用卡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不得超过2万元;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同一帐户月透支余额个人不得超过5万元,单位卡不得超过综合信额度的3%,无信用额度的,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外币卡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的80%; |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的名称;汇款人的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 |
必须记载的事项 |
必须记载的事项 |
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
| 提示付款 |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0日内 |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
银行卡收费:宾馆、餐饮、旅游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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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办理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 |
委托收款办理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 |
信用证办理程序应符合有关规定。 |
| 其他 |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无效。 |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汔通知。 |
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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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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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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