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职于财政部科研所财务会计研究室。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会计学硕士,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会计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特华博士后工作站金融学博士后。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财会信报》特约会计专家。财政部主管杂志《中华会计学习》“赵博士信箱”栏目主持。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申银万国特聘会计专家)。 赵博士新准则交流电话:13522657410(手)010-88191287(办)...

关于企业借款费用资本化借款问题的回复!!!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6-03 16:20:30 / 个人分类:新会计准则答疑

关于企业借款费用资本化借款问题的回复!!!

 

 

 

 

网友提问:

 

赵博士:有个问题请教,某公司如果借入一笔长期借款,该笔借款用于下属控股公司某项目的建设,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入,此时利息资本化是否有依据? 

         

          回答:

借款利息资本化指的是本公司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生产和购建活动因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可以资本化。

借款费用,指公司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专门借款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当然,《借款费用》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对企业借款的范围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

我个人认为:《借款费用》准则所指的借款不包括母公司从银行取得的借款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入到下属子公司并用于其工程项目,因为母公司的借款费用发生在母公司,下属子公司是无法将该利息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的。当然,这里的借款,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拆借的资金以及接受的委托贷款(但这两类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应按实际利率进行调整)。

   此外,企业还需要注意:存货发生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前提是其生产活动要在1年以上,而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没有这方面的时间长短规定。

 

    (注:以上仅是赵治纲博士的个人观点,具体操作请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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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从业人全视野 引用 删除 光耀   /   2008-06-04 09: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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