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答疑(九)
《财会信报》特约会计专家:赵治纲 博士
文章来源:《财会信报》第153期,B3版:法规与实务,2008年1月21日。
具体查看:请登陆《财会信报》:http://www.atimes.com.cn/news.asp?NewsId=4212
1、提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的规定,企业应如何理解?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可以停止计提折旧和摊销?
回答:
企业需注意的是,企业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必须同时满足将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的三个条件,即(1)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2)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3)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主要是指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如果企业管理层准备处置该部分非流动资产,应将这部分资产从非流动资产转出作为流动资产,即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应停止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并采用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销售费用(即销售净价)孰低计量,账面价值高于销售净价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2、提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10条规定,企业应如何理解?该规定对于集团内公司改制上市(IPO)将带来什么影响?
回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10条的规定,企业从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果引入了新股东,则改制企业应按照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通常为评估值)调账,控股股东也应按照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费用之和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这实际上采用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原则。
对于改制上市的企业而言,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的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时进行资产评估和账务调整取决于连续计算经营业绩的要求,即:
(1)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发生了改变但股份有限公司仍是原来的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即未引入新股东),则不改变原账面价值,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资产评估结果不能进行账务调整。
(2)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账务调整的,则视为新设股份公司(即引入了新股东),则应当在股份公司设立后满三年方可申请公开发行。
因此,《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10条的规定对于企业从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指的是上述第二种情形。IPO项目中可能会经常遇到此类情况,这条规定对很多IPO项目可能会带来较大的影响。
3、提问:原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福利费是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而非实际计提数或实际发生数扣除;而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仍然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是否意味着企业仍可以按照14%的比例来计提?
另外,我公司于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后,07年仍在使用以前年度福利费的结余,07年未按工资的14%计提福利费,那么07年我公司按原税法规定应提未提的福利费是否可在所得税前调整扣除?
回答:
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是税法的规定,纳税调整应遵循新税法的规定。企业需注意的是这不是财政部的规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会计核算遵循的是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相关解释公告的规定,因此,在会计核算上,企业职工福利费不再在工资、薪金总额的基础上确认为一笔负债,也即不再按比例计提福利费,职工福利费改为据实列支。我们不要因此而混淆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更不能因此而认为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认可14%的扣除比例,企业就仍可以按14%的比例来计提福利费。
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后,07年原已计提的福利费应冲回,不存在应提未提福利费的情况,实际上,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2007年职工福利费也只能据实列支,因此,也就不存在应提未提福利费税前调整扣除的问题。
(注:以上内容属于专家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具体操作时应以财政部发布的准则和相关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