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答疑(五)
本报特约会计专家:赵治纲
文章来源:《财会信报》第144期,B3版: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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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问:企业在IPO时对于原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利润如何计算?
回答:
企业在IPO时应将原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子公司期初至报告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并且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如果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规定,原属于同一控制下的某子公司不能纳入合并范围,则仍然要将该子公司期初至报告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但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不用调整。
2、提问:新准则对企业内退人员的工资是怎样处理的?
回答:
(一)职工的范围
《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比较宽泛,主要包括三类:
(1)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2)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监事会和内部审计委员会成员等);
(3)虽未订立正式劳动合同或企业未正式任命、但在企业的计划、领导和控制下提供类似服务的人员。
(二)职工薪酬的范围
职工薪酬是企业因职工提供服务而支付或放弃的所有对价。
(1)在职和离职后提供给职工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薪酬;
(2)能够量化给职工本人和提供给职工集体享有的福利
(3)提供给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福利等。
因此,新准则下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内退人员的工资构成企业的现时义务,将导致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符合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并统一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3、提问:新准则下企业接受捐赠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回答:
由于新会计准则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计入“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与税法对企业接受捐赠的处理保持了一致,所以,一般情形下,企业无需再对接受捐赠资产进行纳税调整。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对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照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确定的价值存在差异,则必须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对因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交所得税。
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收入金额不大,则直接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收入金额较大,所得税费用负担较重,应按照捐赠资产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按照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计算确定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按当期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此外,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对接受捐赠的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税法规定结转销售成本、计提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额等。
(注:以上内容属于专家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具体操作时应以财政部发布的准则和相关解释为准。)
感到读者:lily 对本文的补充。
补充内容如下:
按照准则指南和财政部专家工作组意见(2)规定:企业如有实施的职工内部退休计划,虽然职工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由于这部分职工未来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类似于辞退福利的补偿,符合上述辞退福利计划确认预计负债条件的,比照辞退福利处理。企业应当将自职工停止提供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的期间拟支付的内退人员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不得在职工内退后各期分期确认因支付内退职工工资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义务。
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含内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进行计量,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折现后的金额与实际应支付的辞退福利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计入财务费用。应付辞退福利款项与其折现后金额相差不大的,也可不予折现。
由于内退员工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所以,在新旧准则接轨时应将执行新准则日至职工正式退休日之间预计将支付给内退职工的薪酬和社保费用全部预计出来并折现后调整留存收益。国资委关于央企执行新准则的衔接补充规定的内退条件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否则不能作为内退计入辞退福利。个人认为国资委的规定违背准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