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职于财政部科研所财务会计研究室。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会计学硕士,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会计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特华博士后工作站金融学博士后。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财会信报》特约会计专家。财政部主管杂志《中华会计学习》特聘专家。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主承销商申银万国特聘会计专家)。国内新会计准则应用知名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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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答疑》(二):赵治纲 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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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04-25 20:56:22
/ 个人分类:新会计准则答疑
新会计准则答疑(二)
(《财会信报》B3“法规与实务”版)
本报特约会计专家:赵治纲
1、提问:如果执行新准则前应付福利费有余额要怎么处理呢?
回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目前很多企业非常关心原来计提的福利费问题,如果企业在执行新准则以前计提的福利费没有开支完,即存在较大的贷方余额,此时企业在执行新准则前可以考虑如何将这部分福利费以合理的方式花出去,否则执行新准则后,要对这部分余额进行调整,计入管理费用。当然执行新准则前存在借方余额的,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了。
2、提问:“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取消后,企业如何处理?
回答:
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预付保险费、经营租赁的预付租金、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的费用以及其他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其他费用。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企业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等。
资产负债观要求不符合资产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资产、负债项目不能够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不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因此,“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不再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上述两个科目实质上是属于结算类科目,新准则会计科目取消待摊费用及预提费用。
原待摊费用可以通过“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原预提费用可以通过“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原企业短期借款利息的预提,新准则规定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
首次执行日的“待摊费用”余额可计入首次执行日当期损益或转入预付帐款科目处理;首次执行日的“预提费用”余额,如果符合负债或预计负债的定义,则转入相应应付款项或预计负债科目,如果不符合负债或预计负债的定义,则只能冲回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原则处理。
3、提问:我公司现取得一地块,并缴纳了土地出让金,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入账呢?
回答:
新准则下,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规定进行摊销。
如果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使用,则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如果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是单独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
文章来源:《财会信报》,2007年9月10日,总第135期。
(注:以上内容属于专家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具体操作时应以财政部发布的准则和相关解释为准。)
专家介绍
赵治纲 会计学博士、金融学博士后
现就职于财政部科研所财务会计研究室。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会计学硕士,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会计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特华博士后工作站金融学博士后。
主要研究领域:企业会计准则理论与实务、上市公司财务分析与评价、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所得税会计等。
长期致力于企业会计准则的理论与应用研究,并多次参加国内大型国有上市公司准则实施咨询项目,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出版著作8本,参与翻译著作2本,公开发表论文40多篇,已负责科研课题和企业财务咨询项目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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