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职于财政部科研所财务会计研究室。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会计学硕士,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会计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特华博士后工作站金融学博士后。《财会信报》特约会计专家。财政部主管杂志《中华会计学习》“赵博士信箱”栏目主持。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申银万国特聘会计专家)。 赵博士新准则交流电话:13522657410(手)010-88191287(办)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权益法核算存在的问题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4-23 15:21:37 / 个人分类:新会计准则讨论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九条规定: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该规定存在的问题:

   1、实务中投资企业很难取得联营企业、合营企业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

   2、如果投资企业无法取得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则第九条的规定就是无效的规定,即投资企业就无法比较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是否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还是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3、如果投资企业无法取得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取得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公允价值这种情形在我国非常普遍,不象欧美市场经济非常发达的国家,投资企业在投资时通常能够取得被投资单位的公允价值。)时,投资企业初始确认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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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皮泥的个人空间 引用 删除 橡皮泥   /   2008-04-30 16:15:35
联合营企业的投资更类似于市场上的买卖,不同于集团企业的内部投资行为。
现实中,公允价值确实不容易得到,但投资前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市值或潜力肯定有一个充分的估价,并签署合同,相比之下,签署合同时的协议价可能来得更容易,更能反应真实的市场价值
但也不排除虚假合同的情形,这点儿在中国的大环境下实在不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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