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辅导(2008年3月5日)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4-22 13:40:14

问:公司前不久对固定资产进行了修理和改建,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应当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税前扣除:

  一、固定资产改建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上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并非意味着该固定资产已不能继续使用。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而“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应当由税务机关视具体情况而确定。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分为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和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两种。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以经营性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以外发生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如未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造支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造支出等,应当将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即记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对此类改建后的固定资产还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相应按固定资产折旧方式依法税前扣除。但具体延长多长时间并没有具体规定,应当由税务机关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1.对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2.对不符合固定资产大修理两个条件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究竟哪些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新的会计准则中,如对企业发生的大修理和日常修理费用,通常不符合确认固定资产的两个特征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并且明确规定不得采取待摊方式处理;又如对企业发生的开办费,企业会计处理上,在企业正式生产的当月一次性记入管理费用。也就是说,新的会计准则中并没有对“长期待摊费用”作出具体的规定。所以,对哪些支出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有待税法进行明确。对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记入当期管理费用,并允许税前扣除。

  三、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修理、维护支出应当直接记入当期管理费用,并允许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是去年成立的信用担保机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预防担保风险,公司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并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请问,公司提取的这部分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公司提取的这部分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7号)规定,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按照年度担保费收入实行差额计提,对超过年度担保费收入50%所提取的准备金部分要转为当期收入。

问:我公司有许多外地职工的子女在附近学校借读,需要缴纳借读费,由我公司承担这些费用。但是由于学校开出的大都是收款收据,而不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据。请问:这种收据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所以学校应该向你单位开具合法的票据。

  其次,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支付职工子女学校借读费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属于与企业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所以这部分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近日,我县国税稽查局通知我们,我单位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税务部门要求对已抵扣税款作进项转出处理,并要加收滞纳金。请问,这样做对吗?

  答: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法规对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的处理办法作了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问:我们是一家主要经营设计、制造太阳能电池组件、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发电应用系统、太阳能电站及相关产品,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及售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以上的企业。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2007年2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申请办理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请问,我公司因周转资金困难,可否按月办理免、抵、退税?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三条规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八条规定,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你企业周转资金短缺,且符合申请条件,可通过当地税务机关向省级国税局申请批准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并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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