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时事]关于违约金——解读《劳动合同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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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7-11-20 15:46: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
关于违约金
——解读《劳动合同法》之一
秋风笔记
在过去,我们最担心一个问题:就是如果我们需要换岗位的时候,会被要求支付违约金吗?我们在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也经常会看到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因为违约金的存在,较大程度地束缚了劳动者个人发展的脚步。新劳动合同法对此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如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如下: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只有两种情况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一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一是劳动者违反敬业限制规定。
所谓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资金,对劳动者进行专门技术培训,在约定的期间内劳动者用所学的知识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这段期间,就是服务期。服务期与合同期是不同的。合同期间,是指劳动合同效力所及的时间长度,也就是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对劳动者而言,就是其为单位工作的期限,对单位而言,就是其提供劳动岗位和报酬的时间期限。 而服务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在用人单位专门出资,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期限。服务期可以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通过合同固定下来,则对双方就具有约束力。
所谓专项培训费用,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的专门技术而专门拨出的培训资金。事实上,按照规定,每个公司、企业均要按期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或者其他培训费用。这个是按照单位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进行计提的。这种按规定必须计提的培训费用不能算作专项培训费用,因此也不得以此来约定服务期。专项培训费用必须是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之外,又专门拨出的经费。
另外一点还需要说明的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比如,用人单位为你支付了5万元专项培训费,约定服务期5年,到现在你已经履行该服务3年,尚余2年。在这时,你要走了,用人单位要求你支付的违约金就不得超过2万元(5-3)。
规定服务期,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因为付出培训费用而应享有的权利。
关于违约金的另一个条件是敬业限制条款。
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时,我们通常会看到这样一些约定:劳动者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劳动者在某某期限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等等。这些便是敬业限制条款。之所以这样约定,是为了保障公司的信息安全。劳动者若违背了这些条款,根据以上规定,也应该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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