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会计答复]建筑合同转包(000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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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01-23 09:14:00
忧郁
编号:000210号
秋风老师,您好!
我想请问一下如果公司借用别人公司的资质承包工程,发包方打款到别人公司,别人公司扣税和管理费了,在将钱打到我们公司,如果帐务处理呢?
答:你好!
你所述的情况,实质是工程总承包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你公司,由总承包公司将你公司应得的工程款转发给你公司,并同时代扣代缴你公司应纳税款。
在税务上,你公司应按建筑安装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营业额的3%。根据营业税法相关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你公司营业额应为你公司收取的与工程相关的工程价款和价外费用。且应缴的营业税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
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二)铝合金门窗;
(三)玻璃幕墙;
(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因此,你公司如果没有建筑安装资质,在从事以上所述业务的时候,应考虑税务区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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