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会计答复]担保企业核算(00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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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01-31 13:18:00
syw
编号:000212号
关于完税证的处理
谢谢秋风老师的答复,我还是000211号,我们是担保行业执行的是担保行业会计制度,这里没有“其他应交款”所以我用的是“其他应付款”这样可以吗?另外,每季度收到完税证后又如何处理???完税证单独保存,还是做什么帐务处理(每月银行代扣时已做了缴税处理),与凭证装订在一起?
答:你好!
根据财会【2005】17号规定,担保企业对其应纳的各项税金应通过“应交税金及附加”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并核算相应的税种:
1.应交增值税
2.应交营业税
3.应交所得税
4.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5.应交教育费附加
6.应交房产税
7.应交土地使用税
8.应交车船使用税
9.代交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通过“应交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应按000211号回复中的方法进行核算。在计提各项税金及附加时,借计“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等相应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
完税凭证应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将其附在记账凭证后待查。如果数量太多无法附在记账凭证后的,也可以单独装订成册,妥善保存以备查,但在记账凭证上应注明对应账册编号及相应凭证编号便于查找。
注:本回复仅适合实施担保企业会计核算方法的担保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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