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会计答复]销售退回处理(000218号)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3-07 10:50:00
编号:000218号
关于销售退回的问题
2007年11月的销售2008年1.月退回,是否做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调整2007年度的资产负债表的年未数,具体怎么调?谢谢.
答:你好!
根据国税发〔2003〕45号,财会〔2003〕2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发生销货退回的,可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成本。相应的现金折扣、折让应随之调整。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发生销货退回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所以,你公司先叫客户(购买方)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先认证原发票,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按通知单第一联进行进项税转出,销售方(你公司)依据通知单第二联开具红字冲销发票,将通知单和红字发票一并作为原始凭证入账,红冲销售收入、成本。
导入论坛
引用链接
收藏
分享给好友
推荐到圈子
管理
举报
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