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会计答复]担保风险准备(000228号)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4-16 08:44:00

 欢欢
编号:000228号
秋风你好!
想请教一下:我公司是一家投资担保企业,我对投资担保企业的会计制度不太熟悉,㈠“担保机构应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是否表示每月可以按(担保收入X 1%)来提取“风险准备金”并在“营业费用”中列支。㈡ “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这“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又如何计提?这两项目均可在税前扣除吗?
 
答:你好!
    短期责任准备金,可在确定的时间点进行计提;长期责任准备金,一般在年末进行计提。具体计提办法由公司按照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但已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这里所指“核定”,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经税务部门等相关机构审核认定。
 
 
--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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