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会计答复]附条件破产债权的抵销(000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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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7-03-26 12:29:00
提问者:梦获
请问:破产法---抵销权
"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因其债权尚未生效,不能主张破产抵销"是啥意识?
答: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即作为条件的事实出现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这种法律行为称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停止条件,又成为延缓条件和生效条件,是指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起推迟到来作用的条件,即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在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效力,而在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并未生效。
例如,甲与乙约定,甲卖给乙一辆汽车,这辆汽车由乙先试用一个月,试用后如果认为乙觉得满意则购买该车,如果不满意则不购买。此处,“乙先试用一个月”就是该买卖合同所附的停止条件。如果试用期满,乙同意购买,则购买合同开始生效。
因此,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如果附有停止条件,则破产债权并未真正生效,因此不得主张抵消。但是该破产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人将相当于应抵销债权额的金额提存,提存后停止条件如果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成就,则将提存金额支付给该破产债权人;如果条件未成就,则按破产分配分案规定的比例,付给其作为普通破产债权人所应分得的金额。
另外,与停止条件相对应的是解除条件。解除条件刚好与停止条件相反,在条件成就前,法律行为一直生效,而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失效。如甲乙两人约定,甲向乙定期提供一项劳务服务,乙在甲提供服务时定期支付报酬,如果甲丧失劳动能力则该合同终止。这里,“甲丧失劳动能力”是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该条件未成就时,合同效力一直存在,如果条件成就,即乙丧失劳动能力,则合同失效。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附有解除条件,因其债权并未失去,所以不影响债权人主张抵消的权力。但是,如果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条件成就,则抵销应予解除。为保证日后抵销解除时破产财产能够及时地收回债权,破产债权人在解除条件成就前主张抵销的,必须按抵销债务额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提供相当于抵销额的货币交清算人提存。在最终分配前,如果解除条件成就,则处分担保物所得或者提存金额纳入破产财产供清算分配,该破产债权人按照破产分配方案领取其分配额;如果解除条件未成就,则抵销确定地有效,清算人应将担保物或者提存金额退还该破产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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