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08年堤围防护费减征八成 已征可返还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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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05-06 13:31:41
/ 个人分类: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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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1 )
深圳的
企业从08年开征堤围防护费。以前好象看到过这个发文,但印象不深,慢慢也就忘了。昨天又看到减征八成的新闻,才忽然又想起来...
您今年申报了吗?没申报的话也别担心,好象不罚款的

。已经申报的话,原来多缴的部分可以抵扣返还!
缴费义务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堤围防护费缴费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缴费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堤围防护费。
费率:
销售(营业)额亿元 | 费率 |
1以下(含本级) | 0.1‰ |
1—10 | 0.08‰ |
10—20 | 0.06‰ |
20—30 | 0.04‰ |
30以上 | 0.02‰ |
核算:堤围防护费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抵扣
征缴人:堤围防护费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1)缴费人向其申报流转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实行汇总申报流转税的缴费人,向其汇总申报流转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
(2)缴费人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的期限以其申报流转税的期限为准。缴费人在申报流转税时,应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
(3)缴费人采取特约委托支付方式缴费的,由其开户银行开具《委托收款凭证》给缴费人;缴费人采取其它方式缴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代收费收款凭证》给缴费人。需要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由缴费人持《委托收款凭证》或《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代收费收款凭证》原件到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换开《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
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延迟缴交堤围防护费。对拒不缴纳堤围防护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详见:
http://61.144.226.182/UploadFiles/Articles/2007/12/29/200712291047114715.asphttp://www.szwrb.gov.cn/cn/zwgk_show.asp?id=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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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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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哥哥
发布于2008-05-06 17: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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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听说,不知道还有哪些特色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