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说白了就是捐款。世界首富比尔•盖茨(Bill Gates)“捐出一个巴菲特(Warren E .Buffett)”,次富巴菲特也倾尽家产,赢得国人一片喝彩。最离奇的观点,某评论家撰文<富人为什么一定要捐赠>,“富人和穷人之间的契约”,契约应当是双向地,纵观全文,我的理解就是收保护费,不知和黑社会的区别在哪里。 但好像没人关注为什么不是两人所创建的微软和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捐款,而且实际捐出的是股权,微软则拥有400亿美元的现金,黑社会收保护费可只收现金,不收股权。巴菲特的观点就是答案:公司任何慈善事业的支出,都应该由公司的股东做出决定,股东有权决定自己的钱应该作何用途。
西方企业的社会责任也经历过长期培养。19世纪80年代末,纽约中央铁路公司决定停运纽约到芝加哥一条免费的客货两用路线。记者就此采访公司创始人之子、现任负责人威廉•范德比(William Henry Vanderbilt):“难道公司不是为了公众的利益而运营地吗?”回答是:“让公众见鬼去吧(The public be damn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