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专题四』《劳动合同法》疑难解答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1-21 14: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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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给大家列举了有关新《劳动合同法》的11个误区,也就是说这11条都是有谬误的。
也许这些误区能给大家一些启示,同时可以帮助一部分人解决他们的疑问。
对于新劳动法大家有什么疑问,可以在这里提出。
友商社区将通过完全的力量给大家尽可能的解答。

       误区一:员工辞职需经单位批准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误区二:员工违约,单位可以通过扣留档案、留置工资、奖金或者不办理退工手续等手段来制裁员工
  
       误区三:员工提出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误区四:员工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误区五:劳动合同期满 = 劳动关系自动终止(略)

  误区六:为了减少加班费支出,与员工协商确定加班费的金额(略)
  
  误区七:劳动报酬(包括加班费)只能保护60天
  由于劳动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是60天,所以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劳动报酬只能保护60天,即,到约定发薪日单位未发工资的,劳动者就应当在次日起60天内主张,否则就不能得到法律保护。我们认为,劳动法规定的60天是申请仲裁的期限,是从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发薪日未发薪,并不意味着争议已发生。故本条作出该规定。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诺另行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限已届满,或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被拒绝的,一般可以视为争议已发生、劳动者应在劳动法规定的60天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认欠付劳动报酬,但未明确偿付期日的,争议发生时间可从劳动者追索之日起算。鉴于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故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其实体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以2年为限。追索2年以上的劳动报酬,则以用人单位没有异议为限。
  
  误区八:给员工出资培训,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同时约定试用期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误区九:用“高薪”替代社会保险费(略)
  
  误区十:竞业限制补偿金随工资一起发放
  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开始生效。由于限制了劳动者一定时期内的择业权,因此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约定经济补偿。这种经济补偿金应当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给予的,公司在员工每月的工资中增加一笔钱,不应当视作是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误区十一:离职员工无权领取年终奖
  《劳动法》第 46 条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所以也须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
  在年终奖的问题上,建议企业要充分利用好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有效工具。在年终奖是否属于法定的劳动报酬的理解还存在分歧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在对劳动报酬进行一般规定之外,另行详细明确年终奖的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企业还可以规定,年终奖是员工的一项特殊福利,而非一般的劳动报酬,是企业依据员工绩效考核做出的一种激励方式,从而明确本企业年终奖的基本属性。这些内容,企业可以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的方式来进行,也可以直接在与单个员工签订的具体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完善的年终奖制度不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和员工工作积极性,也能更好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麻烦。


深入讨论和研究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可分别加入友商社区『劳动合同法专题』进一步参与:
『劳动合同法专题一』新《劳动合同法》你了解多少?
『劳动合同法专题二』解读《劳动合同法》精髓
『劳动合同法专题三』新《劳动合同法》对你目前的工作影响有多大?
『劳动合同法专题四』《劳动合同法》疑难解答


[本帖最后由 光耀 于 2008-1-16 14:5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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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顶 萧秋水 发布于2008-01-16 11:56:32
的确以前有些误解,看后就明白了。
光明顶 萧秋水 发布于2008-01-16 11:56:56
新劳动法的颁布,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增加了管理难度,所以做为管理者来讲,也真是越来越难啊。
光明顶 萧秋水 发布于2008-01-16 11:57:26
如果员工突然间在一个月前书面提交辞职报告,但在一个月内工作又没有安排好,怎么办?
IT从业人全视野 光耀 发布于2008-01-16 12:26:09

QUOTE:

原帖由 萧秋水 于 2008-1-16 11:57 发表
如果员工突然间在一个月前书面提交辞职报告,但在一个月内工作又没有安排好,怎么办?
员工提前一个月正式提出离职,劳动关系就可以解除。当然如果竞业限制等的话,会有后续的约定限制。

而至于正式离职之后,员工的工作问题,就不是《劳动合同法》可以解决得了了。
光明顶 萧秋水 发布于2008-01-16 12:59:37
所以要做好知识管理,否则企业会处于被动之中。
偶的天空偶的城 lz_xiaoyao 发布于2008-01-17 00:04:11
制定无数所谓完善的法律,倒不如制定一个然后彻底执行一个。
半亩方塘 渠清如许 发布于2008-01-18 14:33:52
国内现在的盲区很多,立法是一个盲区。但执法更是一个盲区。立法是中央掌握的,近几年,由于重视和投入资源,所以越来越先进,已经接近国际水平。但是我们国家幅员辽阔,无论是经济还是人文,都有着巨大的差异。在对同一个法律的理解和执行上,这就是最大的问题。再加上人为因素在里面起的作用,就更不好说了。
对于新法,作为一个HR资深人士,我不想我说什么,只能说拭目以待,结果如果,现在谁都不清楚。这是将是一场较量--企业与政府之间,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各种利益团体之间。
光明顶 萧秋水 发布于2008-01-18 19:34:26
感觉更象博弈。
陶然居 微尘 发布于2008-01-19 00:30:35
那天听一个朋友说过一句话
中国人喜欢零和博弈
不喜欢双赢博弈
光明顶 萧秋水 发布于2008-01-19 22:06:50
啊?难道我不是中国人吗?
xh的个人空间 xh西西 发布于2008-01-21 14:33:57
看了上面解决了一些误区,谢谢
IT从业人全视野 光耀 发布于2008-01-22 09:30:55
o(∩_∩)o...崇高了一把。
能改大家以实际帮助,是大好事。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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