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化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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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12-01 12:53:05
/ 个人分类:财经相关政策
发文标题: 海关
化验管理办法
+aujyi0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令第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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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化验管理
办法》已于2008年9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4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鉴定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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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 长
盛光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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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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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_xDG0&\kmXpT,M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5W1D&`HT+r
d0友商社区)j2_I*p]7gu&MwH#`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化验
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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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0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关化验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进行检测分析,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等有关规定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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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第三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化验,适用本办法。
友商社区w$Qk?L 第四条 海关化验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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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9eeG$}1L0 第五条 海关化验中心在海关总署指定区域内承担海关化验及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