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12-01 10:21:21 / 个人分类:财经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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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友商社区 }7rIv'W3]0F@ioc
发文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9号 友商社区sn4`XdWv3HW V5a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5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3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友商社区%hY\7j,Pau-s
L)KH T)G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
+O-`|on:w K%{O0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友商社区,f+Hx(da5Y4NW%H/D6T
友商社区H w.\ C#X8I4tB\C;dw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6a:["C1R']0 第一章 总 则
6FK-Q ^0h0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质量和立法工作效率,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友商社区.]s/i)s9i5S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为履行其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职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制定并以中国证监会令的形式公布的规定、办法、规则等。友商社区/pQ0nv|p:{
第三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汇编和翻译,适用本规定。友商社区AQH N3T\&i5L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首席律师办公室)为中国证监会的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规章的制定工作,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6{.P2\L#S?,@0 (一) 研究、拟订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组织、督促计划的执行;
l9^!AS-{G0 (二) 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规章草案;友商社区t p TYkC
(三) 审查规章送审稿,出具审查意见;
1W+r7G0j{1Q(e%j(t~0 (四) 提请主席办公会议审议规章草案并作规章草案的审查报告;
l8])TM-uH }(s0 (五) 办理规章公布与备案事宜;
Uv bUf.gG0 (六) 组织、草拟规章解释、修改、废止的草案或者意见;
2x:O8~mI0 (七) 编辑证券期货法规汇编。
mAmx7[ ?/`vv0 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注重调查研究,立足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实际,增强规章的规范化程度和前瞻性、可操作性。友商社区KS H1x)p
第二章 立项与计划
I%jt I%K%j#O)V0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友商社区2p-I mh)G/a;FM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法律部报送下一年度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友商社区 s#F-h;Vt\4^}b
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友商社区bbf\)jo
第八条 法律部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切实可行、保证质量的原则,拟订中国证监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提请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友商社区 ?Ab1Wf,g$FO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项目负责人、项目承办人、进度安排、完成时间等内容。友商社区0`|0n-P5M}5O
第九条 在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执行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调整建议。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报会领导批准后由法律部纳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友商社区},BH'P'PN
第三章 起草与审查友商社区0Yq|X)O/O8gRT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各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起草工作;规章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由会领导指定主要起草部门;重要的或者综合性的规章,可以由法律部起草或者组织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起草。友商社区,P;S+Uo$CM;JFS
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完成起草任务。法律部应当督促起草部门执行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友商社区"`\KQg*JAhgT.u
起草部门应当定期向法律部书面报告起草工作进展情况。法律部将汇总后的进展情况及时报告会领导。
3G s se2I'C_0 第十二条 起草部门可以邀请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业协会等单位的公职律师等法制工作人员,以及有关专家、单位参与起草工作。
J^EZ {5_N-[0 起草部门拟委托有关专家、单位起草规章草案的,应当商法律部后报会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将起草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HiHe9l%FL Y0 起草部门应当要求参与起草规章或者受托起草规章的有关专家、单位遵守保密等制度。友商社区 V A*e;{[_ fO]/Hh
第十三条 在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0Ya/\4}TN(jV0 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应当收集国内外的相关立法资料;开展立法调研的,应当制作调研报告;采取各种形式听取意见的,应当制作座谈会报告、论证会报告、听证会报告等相应的报告。友商社区,m-W}t Z
第十五条 规章内容涉及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规章送审稿的起草说明中说明情况和原因。友商社区(zClkL,[N
规章内容涉及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业协会等单位职责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tJf*U*t)jfKG h?~0 第十六条 起草规章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应当注意与现行规章的衔接。新起草的规章拟取代现行规章的,应当在草案中写明拟废止的规章的名称、文号;新起草的规章对现行规章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的,应当在草案中写明所修改的规章的名称、文号、条款或者内容。友商社区Bt8K^&YkPY2h#~E
第十七条 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当制作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整理关于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友商社区#@ {,f u hY}7J6A
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制度、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友商社区{:J1F0rO2Q#p8ee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以及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报告、调研报告、国内外相关立法资料等。友商社区0i$}8l1F c[.[*R
第十八条 报送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几个起草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友商社区Q5]k{aB{ P
第十九条 法律部统一负责规章送审稿的审查。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有关材料,一并报送法律部。
/a[}*Mk%^)a0 第二十条 法律部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
!tt9s uwW ['B]0 (一) 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是否成熟;
发文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9号 友商社区sn4`XdWv3HW V5a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5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3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友商社区%hY\7j,Pau-s
L)KH T)G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
+O-`|on:w K%{O0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友商社区,f+Hx(da5Y4NW%H/D6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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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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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K-Q ^0h0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质量和立法工作效率,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友商社区.]s/i)s9i5S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为履行其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职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制定并以中国证监会令的形式公布的规定、办法、规则等。友商社区/pQ0nv|p:{
第三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汇编和翻译,适用本规定。友商社区AQH N3T\&i5L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首席律师办公室)为中国证监会的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规章的制定工作,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6{.P2\L#S?,@0 (一) 研究、拟订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组织、督促计划的执行;
l9^!AS-{G0 (二) 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规章草案;友商社区t p TYkC
(三) 审查规章送审稿,出具审查意见;
1W+r7G0j{1Q(e%j(t~0 (四) 提请主席办公会议审议规章草案并作规章草案的审查报告;
l8])TM-uH }(s0 (五) 办理规章公布与备案事宜;
Uv bUf.gG0 (六) 组织、草拟规章解释、修改、废止的草案或者意见;
2x:O8~mI0 (七) 编辑证券期货法规汇编。
mAmx7[ ?/`vv0 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注重调查研究,立足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实际,增强规章的规范化程度和前瞻性、可操作性。友商社区KS H1x)p
第二章 立项与计划
I%jt I%K%j#O)V0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友商社区2p-I mh)G/a;FM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法律部报送下一年度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友商社区 s#F-h;Vt\4^}b
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友商社区bbf\)jo
第八条 法律部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切实可行、保证质量的原则,拟订中国证监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提请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友商社区 ?Ab1Wf,g$FO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项目负责人、项目承办人、进度安排、完成时间等内容。友商社区0`|0n-P5M}5O
第九条 在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执行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调整建议。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报会领导批准后由法律部纳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友商社区},BH'P'PN
第三章 起草与审查友商社区0Yq|X)O/O8gRT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各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起草工作;规章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由会领导指定主要起草部门;重要的或者综合性的规章,可以由法律部起草或者组织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起草。友商社区,P;S+Uo$CM;JFS
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完成起草任务。法律部应当督促起草部门执行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友商社区"`\KQg*JAhgT.u
起草部门应当定期向法律部书面报告起草工作进展情况。法律部将汇总后的进展情况及时报告会领导。
3G s se2I'C_0 第十二条 起草部门可以邀请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业协会等单位的公职律师等法制工作人员,以及有关专家、单位参与起草工作。
J^EZ {5_N-[0 起草部门拟委托有关专家、单位起草规章草案的,应当商法律部后报会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将起草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HiHe9l%FL Y0 起草部门应当要求参与起草规章或者受托起草规章的有关专家、单位遵守保密等制度。友商社区 V A*e;{[_ fO]/Hh
第十三条 在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0Ya/\4}TN(jV0 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应当收集国内外的相关立法资料;开展立法调研的,应当制作调研报告;采取各种形式听取意见的,应当制作座谈会报告、论证会报告、听证会报告等相应的报告。友商社区,m-W}t Z
第十五条 规章内容涉及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规章送审稿的起草说明中说明情况和原因。友商社区(zClkL,[N
规章内容涉及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业协会等单位职责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tJf*U*t)jfKG h?~0 第十六条 起草规章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应当注意与现行规章的衔接。新起草的规章拟取代现行规章的,应当在草案中写明拟废止的规章的名称、文号;新起草的规章对现行规章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的,应当在草案中写明所修改的规章的名称、文号、条款或者内容。友商社区Bt8K^&YkPY2h#~E
第十七条 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当制作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整理关于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友商社区#@ {,f u hY}7J6A
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制度、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友商社区{:J1F0rO2Q#p8ee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以及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报告、调研报告、国内外相关立法资料等。友商社区0i$}8l1F c[.[*R
第十八条 报送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几个起草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友商社区Q5]k{aB{ P
第十九条 法律部统一负责规章送审稿的审查。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有关材料,一并报送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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