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税务咨询问题—相关增值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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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11-13 16: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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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请问增值税的销项税的确认时间是开具增值税票的时间吗、如果是,我本月销售的货物未开发票何时计提销项税金?税务咨询问题整理-001、相关增值税事项(1)问题内容:一商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购进工作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可否抵扣?税务咨询问题整理-002、有关增值税事项(2)问题内容:我公司是医药企业,经审查符合按简易征收率开具增值税票的规定,我们按简易征收率6%开具增值税票。但是在与其他企业交易过程中,税票使用出现了问题,合作企业的财务人员告诉我:我们开的是6%税票而他们是一般纳税人,他们按17%缴税,如果他们接受我们的6%税票就会出现税赋过重现象,具体情况如下:乙方购买甲方产品价值10万人民币,再以11万销售给丙方,甲方(简易征收纳税人)销售产品10万给乙方(一般纳税人)同时开具6%增值税票10万,乙方(一般纳税人)以11万的价格把从甲方处购得的产品销售给丙方同时开具17%税率增值税票11万,乙方应上缴的税款是:(11万-10万)*17%=1700元,还是11万*17%-10万*6%=12700元?税务咨询问题整理-003、有关增值税事项(3)问题内容:事件:某公司于2007年1月20日销售货物一批,销售收入100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货物发出的同时,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月18日,购买方在收到货物和发票后,发现专用发票上本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有误,随即将“发票联、抵扣联”退还购买方要求重开。购买方在未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通知单》的情况下,擅自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冲减销售收入100万元,冲减销项税额17万元)。紧接着又开具了纳税人识别号正确的蓝字专用发票(销售收入100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并将“发票联、抵扣联”交给购买方,整个交易完成。(销货方和购买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综述:销货方存在过错,没有执行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的规定,在未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通知单》的情况下,擅自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其行为违反了规定。但是,没有造成偷税或者少缴税款。之所以未取得通知单,是因为没有掌握文件规定。请教:税务机关对销货方应作出怎样的处理?谢谢!盼尽早给予答复。税务咨询问题整理-004、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1)问题内容:我单位3月给重庆开具一份增值税专票,购货方3月收到后没及时查看。4月购货方认证时,发现该票购货方税号有误,不能认证。购货方税务机关重庆沙坪坝区喻培路税务所认为,购货方出具拒收证明,退回发票,由我方到税务机关开据《红票通知书》,我方市局12366答复,应由重庆税务机关出《红票通知书》。请问,3月份我方已正常抄税报税,现在票已退回,我方该如何办?税务咨询问题整理-005、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2)问题内容:我公司收取供应商开过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收款人和复核人未填写,由于我公司的发票比较多当时没有审核发现,于当期扫描认证并于当期抵扣。抵扣联于当期申报税时送到税局,税局在后来的审核发票时发现了这张发票,就要求我们做纳税调整(这张发票不允许抵扣),但由于这张发票的开票日距离税局发现时已经超过了90日,所以税局又不允许我们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例:这张发票的开票日期是2008年1月10日,我们于2008年1月25日扫描认证并于当期申报抵扣,税局在2008年4月20日审核发现了这张发票填写不齐全。由于扫描认证时没有超过90日而且也已经正常认证了,只是后来税局审核发现的那个时点超过了90日,这种情况是否不受补充通知的“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的认证期限限制,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呢?谢谢!税务咨询问题整理-006、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3)问题内容:尊敬的税官:您好!请教一个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问题:A为自然人,2005年10月将其名下的土地投资到B房地产公司,拥有70%的股份。该土地购买原价为1000万元,评估价为2000万元,股东确认价为2000万元,B房地产公司以2000万元做为土地成本入帐。2007年B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销售完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我们认为B房地产公司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土地的扣除成本应为2000万元。理由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六、本文自2006年3月2日起执行。”但该文件是自2006年3月2日起执行,所以我们认为对2005年10月的行为不应追溯。但税务机关的检查人员认为B房地产公司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土地的扣除成本应为1000万元。理由是: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规定的是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该文件不是说免税,只是说投资环节不征税,而是转让环节时要再征回税款。所以清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扣除成本只认可购买原价1000万元。请问哪种做法是正确的。请给出具体的文件规定。非常感谢!税务咨询问题整理-012、相关土地增值税事项(1)问题内容:企业已售给职工的住房的土地若能与其他用地明确区分,还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税务咨询问题整理-013、相关土地使用税事项(2)更多的相关内容请看(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342728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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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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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马啸西风
发布于2008-11-27 13: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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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帖子,共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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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采芹人
发布于2008-12-07 20: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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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帖子,学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