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19351213先生关于财税相关法规的解读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10-07 16:43:51 / 个人分类:资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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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解读信息-1、高危企业计提安全费期末余额是否进行纳税调整友商社区&IV0S Z)a4E)d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附件1《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据此,贵公司计提的安全费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友商社区b(po-i(?7P

'[-v6Qi1K3C"`0相关法规解读信息-2、大型超市的联营收入提成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J7f{8|1}Qr7n2M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2q-w4W9~Ws pQ.\0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友商社区h`%y'B0I;^'i/g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友商社区b!F q;g b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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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解读信息-3、关于房地产企业季度所得税问题友商社区"|;u6SI h7nk&E$X8T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计利润额弥补亏损问题。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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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解读信息-4、厂办集体企业改革试点政策
(OxQ\Q8tDW_0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vE o;r(~`"d/~0   (一)总体目标: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切实减轻主办国有企业负担,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条件。在试点的基础上,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妥善解决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问题,并适时在全国推开。
w7c B V~mt%jl1`0   (二)基本原则:坚持从厂办大集体实际出发,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重点问题,不纠缠历史旧账;坚持分类指导,用改革的办法,充分借鉴国有企业改革政策,通过重组改制等多种途径分类解决职工安置等问题;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友商社区 B.~2m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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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解读信息-5、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所得税的缴纳
#X3rH$l0U W|J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友商社区u$\l4D"Zb a~
一、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据此,对于办理了外出经营证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对于没有办理外出经营证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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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解读信息-6、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所得税友商社区e,^` xO{/]Z_g I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友商社区x]yg"wR!I5Y7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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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解读信息-7、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
C l A2]!kl:E0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友商社区8x?(B hb
  ()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5Rni'W.K P f0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友商社区F'[I%`!cv

3?+t6b7e h Q8~0相关法规解读信息-9、个人与房地产企业优惠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友商社区 W0F#IVEk*V8W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友商社区@U:l/C5hr5@,\Q

,Su1vN*}0相关法规解读信息——11、有关管理费分摊税前列支问题友商社区 Y\3C6nr[gr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企业之间提供的管理费。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以避免重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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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Dv%z0]ZIO/r*s'|0相关法规解读信息第12——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应交纳契税
^-]!S`'U0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友商社区m&[$g5jZ(KY8leB#S

?;I b]%s6xa4WDu7~0相关法规解读信息第13——技术转让费的列支问题
ZJOuX\E0   技术转让费。指企业按照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约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给非专利技术所有人的费用。
X$G c1e'M%M8dZ'Q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文件的规定: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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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解读信息第14——对向地震灾区捐赠的答复
(a1B8S5^!H t I'q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在计算捐赠扣除金额时,应是在会计利润12%的范围内扣除,超过l 2%未能扣除的部分,也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针对汶川地震的捐赠特殊优惠政策只适用于2008年底,国务院没有决定延长期限的,以后年度不能适用。所以,企业支持灾区重建的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前提必须是2008年能够实现会计利润,而且扣除的捐赠数不得超过企业本年度实现的会计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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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G$RK l0相关法规解读信息第15——关于总分公司的印花税问题友商社区gSZE| Hi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的规定:友商社区@\9O8U5|9w1DF
  一、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友商社区1Lnq kn4M
  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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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解读信息第19——关于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用于非生产用途的视同销售所得税的处理友商社区+t _4I)j:}0\ I9gi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1996111日财税字[1996]79号颁发《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及其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其中对相关“自产产品”的“视同销售”经济事项明确规定:
r{9|U*Hk0aZ2e0“二、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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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M}%{1pbk+h0相关法规解读信息第20——关于开办费的税前扣除
6N2f0Q!vJ8F&p0j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上述解释,自2008年开始,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新准则体系在会计处理上要求在“实际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而按所得税法规定要求按“长期待摊费用”处理,“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根据上述处理的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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